山西高院发布2024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 一
某钢铁公司诉某市政府继续履行行政协议案
——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实质化解涉企行政争议
■基本案情
某钢铁公司的下属企业已停产多年。2015年,该钢铁公司与某市人民政府达成《土地处置协议》,约定由市人民政府收储其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并给予相应补偿。后双方在协议履行中产生争议,多年来矛盾始终未能妥善化解。2020年,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决定,无偿收回某钢铁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进行适当补偿。某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某钢铁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案涉收回土地决定。某钢铁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某市人民政府继续履行《土地处置协议》。同时,该公司另案起诉某市人民政府和复议机关,请求判决撤销案涉收回土地决定和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两起行政案件均因地方政府的重大经济开发项目需占用案涉土地,该项目开发前景广阔,某市人民政府为项目顺利实施开展了大量前期工作。而某钢铁公司亦面临停产后职工安置等一系列困难。双方在补偿问题上产生较大分歧,严重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和企业、职工的利益,若对两起关联案件作出判决后结案,难以避免后续诉讼,不利于争议实质性化解。
两案经过两次开庭、三次调解,通过专业机构依法对案涉土地的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评估,人民法院最终引导争议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并出具行政调解书,相关联的收回土地决定案以准予当事人撤回上诉的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秉持实质性化解争议的理念,在查清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关注行政案件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和案件背后的争议成因,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寻求双方的利益平衡点,在法律框架内确定最优调处方案,避免后续衍生诉讼。
本案中,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是否具有职权依据、调解内容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调解结果是否能够顺利执行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出具调解书,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良好效果,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 二
某医院有限公司诉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某市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体检报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金某驾驶轻型货车与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事后张某了解到,金某存在严重视力障碍,某医院有限公司违规为其出具驾驶人体检报告,遂向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举报。之后,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某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医院平台记录的金某体检报告显示其左右眼视力均为5.0。执法人员向某县人民法院调取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金某右眼视力1.0,左眼无光感,伤残等级符合八级伤残。该医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金某的体检报告由信息录入人员违规录入,金某本人未参加体检。
据此,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某医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某医院有限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等证明文件”;第四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某医院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驾驶人体检报告,导致身体条件与该证明不符的金某驾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危害交通安全。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判决驳回某医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服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相关规范,出具真实、客观、准确的证明文件。驾驶人体检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环节,医疗机构出具虚假的驾驶人体检报告,给交通安全带来隐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使医疗机构强化责任意识,规范驾驶人体检行业秩序,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案例 三
某置业公司诉某市政府、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征缴及行政复议案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确定行政征缴范围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某市某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了某置业公司新建小区项目的申请报告。2017年6月至9月,该置业公司先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证件,工程于2018年底完工。2021年10月,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某置业公司作出行政征收决定书,要求该公司补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共计551388.8元。该公司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上述行政征收决定。某置业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案涉行政征收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财政部2017年3月15日下发的《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从2017年4月1日以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已不再缴纳。案涉项目于2017年6月至9月相继取得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证件,行政机关并无证据证明该项目系于2017年4月1日前开始施工,故置业公司不应当承担缴纳责任,其未缴纳专项基金不属于欠缴或者预缴的情形。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征收决定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法院遂判决撤销案涉行政征收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
市场主体是经济力量的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专项基金征缴政策性强,行政机关在征缴政策发生调整变化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决定是否征缴,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不得擅自扩大行政征缴范围,加重企业负担。
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涉企执法行为,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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