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年08月27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8]

探访三晋大地 寻回血火淬炼的法治初心

  (上接07版)
抗战时期的民事案件审判
  山西抗日根据地司法通过调解解决民事纠纷等法律问题,遵从便民利民为民的司法原则。
  1940年,社会上盛行买卖婚姻,不同地区价格不同,接近敌占区域或工作落后的区域价格较高;农村普遍存在婚姻买卖包办、早婚、婚姻目的为传宗接代、童养媳等诸多问题。1941年-1942年,各边区政府根据各地婚姻问题相继颁布相关法令。晋察冀、晋冀鲁豫、晋绥边区政府都先后颁布了婚姻暂行条例和施行细则,实施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禁止早婚、保护军婚的婚姻原则,禁止重婚、早婚、纳妾、蓄婢,破除童养媳、买卖婚姻、租妻及伙同娶妻等种种婚姻陋习,极大地保护了女性群体的自身利益,为边区男女平等的婚恋观提供了法律保障。即便如此,边区百姓接受婚恋自由的程度依旧不高,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在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法颁布2年多后依然盛行。寡妇改嫁困难重重,需要冲破娘家、婆家,甚至婆家宗族等束缚。
  从1942年到1945年晋绥边区高等法院土地纠纷案件的统计表(展板)可以看到有六类土地纠纷,其中较多的是回赎和买卖纠纷案件。在当时,减租减息主要是通过开展群众运动斗争会的形式来解决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极少。从1939年冬天起,各个根据地开始实行减租减息,发动和组织农民抗战,以减轻农民所受的封建剥削,提高他们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同时抗日根据地停止没收地主土地,实行交租交息,联合地主抗日。1938年2月,晋察冀边区就颁布了《减租减息单行条例》,一律按照原租额减少百分之二十五进行减租减息,年利率一律不超过一分,简称“二五减租”。
晋绥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
  晋绥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是政权建设的关键一环。立法上,晋西北临时参议会及县议会作为立法机关,广泛吸纳各阶层代表,实践了民主立法原则,提高了立法的科学性和代表性。司法体系上,则建立了具有鲜明特色的三级三审结构:晋绥边区高等法院、专区级司法科、县级司法处。这既保证了审判的相对独立性和公正性,也兼顾了效率和因地制宜。
  在党中央和晋绥各级机关领导下,根据地颁布了460多部法律文件,涵盖了国家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司法制度等各个方面。例如,1940年3月发出的《晋西北没收汉奸财产单行条例》就体现了政策的区分度,对被迫或动摇的汉奸与死硬分子区别对待,严格依法处理财产问题。
  晋绥革命根据地大力推行人民调解、人民陪审、巡回审判等制度,成效显著。确立了三级三审(保障上诉权)、审判独立(尽管机构设置上法院当时是政府的一个部门)、证据主义(重视证据)等原则。
“盂县小瑞金”的法治新篇
  阳泉市盂县梁家寨南岸的石家塔村是盂县的红色故都,被誉为“盂县小瑞金”,盂县司法科的办公旧址就在这里。
  如今,盂县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锚定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枫桥式”人民法庭等目标,创立并推行党建工作品牌“蒲公英计划”,深入社区乡村、家庭学校来宣讲法律。
(下转0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