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年08月27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7]

探访三晋大地 寻回血火淬炼的法治初心

  (上接06版)
晋绥边区高等法院的为民司法
  1942年10月,在晋绥抗日根据地最艰苦的岁月里,晋绥边区高等法院在吕梁山深处诞生。在抗战极为艰难的时刻,晋绥边区高等法院为破解司法薄弱难题,巩固和壮大晋西北革命政权,开展了一系列司法实践。
  1944年10月,晋绥边区高等法院制定出台《晋绥边区民刑事调解办法》,该办法将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化解纠纷。调解双方可邀请邻居亲友、劳动英雄、公正人士等参与调解。这种方式,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了当时晋绥边区紧张的社会秩序,使人民群众对边区政府的信任感不断加强,为抗战创造了良好的内部环境。
  孙良臣曾任晋绥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他针对根据地频发的军婚纠纷明确了“婚姻自由+法律手续”原则,在离婚判决阐释中,他表示:“反对父母包办,离异须依法进行。”
  在一起斗殴致死被误判为故意杀人的案件中,孙良臣拒绝“一驳了之”,坚持亲赴现场调查取证。在查阅案卷后对死者死因提出疑问,审判委员会上他力主复查,最终平反冤狱。这些实践背后是他对司法本质的深刻认识,对真相的追寻,其精神值得每一位法官学习、传承。
抗战时期的特种刑事犯罪
  抗战爆发后,中日民族矛盾成为社会主要矛盾,司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服务抗战大局。抗战时期,严重破坏抗战活动的犯罪被确定为特种刑事犯罪,主要包括汉奸特务,贪污腐化,行使、运销假冀钞,盗毁空室清野财物及毒品犯罪等。“山西抗日根据地司法档案文献选展”展示的晋察冀边区特种刑事案件分类统计表(1938年-1942年)就清晰地反映了汉奸、盗匪、烟毒、军事、破坏坚壁清野等犯罪案件的数量和占比情况。
  抗战初期,中国共产党极其深刻地认识到汉奸特务危害性,并不断进行严厉打击。因中共中央北方局、八路军总部、129师司令部等150多个党政军学商机关团体驻扎在辽县(现在的左权县),使辽县成为当时整个华北敌后抗日的政治、军事、文化中心,因而吸引了大量的汉奸特务活动。太行区的汉奸不仅数量上多而且危害程度也都较其他区域大。
  根据《晋察冀边区特种刑事案件分类统计表》和《1943年-1945年太行区惩治特种犯罪案件统计表》,1938年-1942年,晋察冀边区惩治汉奸案件占案件总量的89.67%;1942年,日军开展“治安强化运动”,太行区全区汉奸案件增至2681件,1943年大批国民党将领投敌,“国特”与“敌特”合流,全区汉奸案件又激增至7857件。经过艰苦奋战和对汉奸罪的严厉打击,1944年敌人逐渐处于劣势,太行区汉奸案件下降为1779件。
  选展还展示了1938年国民政府发布的《修正惩治汉奸条例(节录)》;抗战胜利后对抗战期间的汉奸进行情况统计的《左权县著名罪恶重大之汉奸战犯调查名册》《榆社县著名罪恶重大之汉奸战犯调查名册》《平定县著名罪恶重大之汉奸战犯调查名册》;晋冀鲁豫边区于1942年8月颁布实施的《晋冀鲁豫边区汉奸财产没收处理暂行办法》等。
  此外,讲解员宁国涛还围绕贪污腐化案件,行使、运销假冀钞案件,盗毁空室清野财物以及毒品犯罪等其他4类特种刑事犯罪案件审判介绍了当时时代背景下相关的法律条文及相关事件,展示了当时留存下来的部分历史文献资料。
抗战时期的普通刑事犯罪
  1942年、1943年,华北地区连续发生了历史上罕见的旱灾、蝗灾,这段时期成为了抗战最困难的时期,也是普通刑事犯罪多发期。据《1942年-1945年太行区普通刑事统计表》《1940年-1945年晋绥边区高等法院普通刑事统计表》,抗战时期太行区和晋绥边区犯罪数量最多的案件是盗窃、赌博、杀人及伤害,还有妨害风化犯罪。当时左权县境内发生的岳冬至被村干部史虎山等四人故意伤害致死案就是著名作家赵树理小说《小二黑结婚》的故事原型。
  如今,有关普通刑事案件的档案材料分布在各个县法院进行留存,武乡县法院档案馆内展出的《民刑事判决底稿》就收录了许多当时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从1944年《民刑事判决底稿》给出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1944年的武乡县所收的刑事案件数量远远多于民事案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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