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年08月20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2]

山西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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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七
毒杀野生鸟类犯罪行为应依法从严惩处
——刘某成、杨某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刘某成、杨某祥为非法获利,在某市桑干河国家自然保护区周边,将掺有烈性毒药的玉米粒撒在野生动物栖息较多的村落及附近农田,随后捡拾被毒死的赤麻鸭、绿头鸭等野生动物,事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10只被毒死的绿头鸭。二人累计毒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金雕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鵟1只,“三有动物”赤麻鸭、绿头鸭300余只,经鉴定,合计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3.9万元。公诉机关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成、杨某祥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前述行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判令两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3.9万元。
【典型意义】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种群数量和多样性直接影响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投毒猎杀行为破坏生物多样性,进而影响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本案中,人民法院对因投毒导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死亡的行为从严从重处罚,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确保了法律的有效实施,同时向社会公众传递人民法院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坚定决心和态度,提升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推动在全社会形成共同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

案 例八
科学增殖放流 规范生态修复方式
——相某军、郑某、郑某高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相某军、郑某、郑某高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驾船进入黄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采取渔网打捞、电鱼的方式捕捞黄河鲤、乌鳢等保护物种,非法获利8705元。案发后,三人主动退缴非法获利8705元。在案件审理期间,某市农业农村局出具《关于相某军、郑某等3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进行生态补偿的建议》,建议相某军、郑某等三人承担该河段水生物资源损害赔偿共计8.52万元,三被告人自愿增殖放流,将价值8.52万元的鱼苗放生黄河。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相某军、郑某、郑某高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已对生态损害进行了修复补偿,结合调查评估意见,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科学增殖放流对改善黄河水域生态环境、恢复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案案发地黄河水域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人民法院严格依据增殖放流相关规定,参考专家意见,全面统筹确定增殖放流的物种和数量,引导被告人科学、规范放流,增加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放流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全程深度参与,从鱼苗筛选到放流的设备、区域都提供了专业支持,保障了放流工作科学规范进行,对于规范黄河流域增殖放流修复方式的适用具有指导意义。

案 例九
依法严厉打击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犯罪 保护文化遗产
——李某桃等五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被告人李某桃、张某光、王某伟、刘某山、李某平五人先后两次在某村使用电镐、铁锹等工具盗掘“土龙骨”,在盗掘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所盗掘“土龙骨”被扣押。经鉴定,涉案“土龙骨”为晚中新世古脊椎动物化石。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桃等五人违反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法律规定,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古脊椎动物化石是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承载着地球生命演化的重要信息,对于研究生物演化进程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惩处盗掘行为,能有效保护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确保其不被非法破坏和流失。本案中,李某桃等五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对当地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该类行为的严厉惩处,对于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受法律保护的“土龙骨”等化石及其文化价值,震慑不法分子盗掘行为,共同守护文化遗产具有积极意义。

案 例十
水源地补偿应平衡生态利益与经营者合法权益
——某养鱼专业合作社与某县政府行政补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村民委员会与李某牢于2012年签订承包协议,同意李某牢在该村修建养鱼池,后其成立某养鱼专业合作社,并取得营业执照和水域滩涂养殖证。2017年2月,某县政府成立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在4月底前将全县河道沿线乱堆乱建等违法行为整顿到位。2019年9月,某县水利局委托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某养鱼专业合作社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总价为159.2862万元。2019年10月至11月,该合作社的养鱼场被拆除。后某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书,决定补偿某养鱼专业合作社47.7859万元。该合作社对补偿决定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水资源属于自然资源,本案为对水域养殖行政许可行为的撤回,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情形,应按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某县政府组织人员拆除案涉养鱼场,同年某县水利局委托专业资产评估公司对养鱼场作出的资产报告评估结果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养鱼场拆除时实物资产的价值。在某养鱼专业合作社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投入的损失数额、某县政府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补偿决定数额构成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判决某县政府补偿某养鱼专业合作社损失159.2862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深入推进,国家对水源地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水资源保护的相关政策不断完善,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也发生变化。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要对水源地环境予以最优先的保护,追求良好的生态效果,也应考虑经营者的实际投入,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