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年08月20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1]

山西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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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四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土地资源职责
——武某生等与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某煤业公司行政批复案
【基本案情】
  某煤业公司作为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与武某生、王某林、孙某勇分别签订了煤矿露天开采移民补偿协议,约定临时使用该三人承包地。之后,该公司对临时用地进行复垦,并向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进行验收,该局作出批复,同意复垦项目通过总体验收。
  武某生等三人收到复垦耕地后,以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职责,将不合格土地验收合格,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起诉请求依法撤销该局作出的上述批复,请求该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令某煤业公司尽快重新复垦土地并归还。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明确规定了土地复垦验收时应当公告并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建议。
  本案中,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未按照上述规定将土地复垦验收结果在项目所在地公告,也未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即作出批复,违反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明确规定,程序违法,故判决撤销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批复,责令该局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某煤业公司土地复垦项目重新验收。
【典型意义】
  耕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落实耕地保护不仅关乎农业生产,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保护生态环境资源职责,应遵循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全面履行监管恢复生态环境的职责。人民法院依法纠正行政机关履职过程中的程序问题,明确了司法保护耕地、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坚定立场,既保障了土地承包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土地得到及时有效复垦,强化了对土地资源保护的法律约束。该案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及保障土地复垦、修复被破坏耕地具有积极意义。

案 例五
防治铁路噪声 平衡生产与民生
——高某云诉某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某机务段、某房地产公司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铁路轨道于1982年9月验收后运营,隶属于某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某机务段。某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在该铁路附近开发建设商品房住宅,高某云购买该商品房住宅小区房屋一套,于2022年3月入住。因列车鸣笛及作业噪声,给其生活造成困扰,后高某云经医院诊断为不寐病、失眠。高某云起诉主张列车鸣笛及作业噪声对其身体健康造成损害。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云虽未提供按《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测量的监测报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铁路列车鸣笛及作业噪声平均值达到污染标准,但人民法院通过现场实地勘查了解噪声来源、频率、大小,体验噪声对居民的影响,认为按照人体通常感受,该列车鸣笛已达到刺耳程度,且鸣笛次数频繁,尤其夜间声音更为明显,对高某云及小区其他居民的休息质量和身体健康造成影响。
  考虑铁路周边居民较多,涉及面广,人民法院主动向某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某机务段释法明理,建议通过技术改造降低噪声分贝。后某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某机务段接受人民法院建议,采取技术改造、划分限鸣区、规范作业范围等措施,降噪效果明显,高某云遂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噪声引发的民生案件。铁路噪声持续性强,对沿线上百户居民生活环境影响较大。如何保障铁路行车安全和居民生活环境,平衡铁路管理秩序和居民人身权益,成为此类案件案结事了的关键。
  本案中,原告证据虽不足以证明噪声平均值达到污染标准,但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人居环境的期待,从噪声源头找原因、想办法,积极协调铁路企业采取措施,使噪声分贝和频次得以有效降低,为老百姓解决噪声问题,营造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该案的实质性化解,体现了人民法院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责任担当,彰显出司法守护群众安宁生活的价值导向。

案 例六
司法创新守护绿色产品债转股调解盘活风电项目
——某新能源公司与某风力发电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股份公司与某风力发电公司合作开发风力发电项目,年发电量约7亿度。后续因项目合作不畅暂停开发,某风力发电公司拒不返还巨额欠款及利息,某股份公司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令某风力发电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在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某股份公司将本案中对某风力发电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某新能源公司承继,法院依法裁定准许该新能源公司替代某股份公司参加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债务金额过大,债务人偿还能力不足,难以执行到位,如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该风力发电公司极有可能破产,风电项目被拆解拍卖无法继续运营,国有资产也有遭受重大流失的风险。此外,双方之间原本具备合作基础,某股份公司不仅曾为项目提供设备支持,更具有风电行业全流程生产能力,在整合风电资产、恢复项目运营方面具备天然协同优势,某风力发电公司亦有意解决清偿困局。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创新性提出债转股解决方案,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审计评估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某新能源公司将债权转化为对某风力发电公司的股权。目前,调解书内容已全面履行。
【典型意义】
  本案风力发电项目地处东北老工业基地,是我国“十四五”清洁能源重点地区,承担着区域碳减排与绿色供能的双重任务。
  本案中,面对被执行人资金链断裂、强制执行可能导致风电项目停产乃至绿色资产流失的现实困境,人民法院以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为导向,寻求双方利益最佳平衡点,通过债权转让与债转股相结合的方式使双方达成调解,避免了风电项目拆除拍卖造成的资源浪费,有效盘活了存量绿色能源资产,保障了年约7亿度清洁电力的持续稳定供应,直接服务于区域“双碳”目标。本案调解方案的达成,是人民法院以审判职能服务国家能源安全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实践,为依法妥善处理面临偿债困境的大型清洁能源项目纠纷,提供了多元化解示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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