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死因不明牛肉两人被判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尹某系某农牧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其合作社经营范围为奶牛养殖。2020年8月至2024年11月期间,尹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病死、死因不明牲畜严禁流入市场的情况下,仍多次将合作社内死因不明的牛以每头不等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刘某购得牛后,雇佣姜某、郭某、孙某在其家中进行屠宰加工,将牛肉分割后销往市场。经某会计咨询有限公司及某会计师事务所鉴定,2020年8月至2024年7月间,尹某与刘某共计交易死因不明牛43头(其中成牛24头、牛犊19头),涉案总金额达48350元。
■法院调解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尹某明知死因不明的牛属于《食品安全法》明确禁止流通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仍向刘某销售;被告人刘某购买后进行屠宰加工并销售,其行为存在导致消费者食用后发生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风险,已构成“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9.67万元;被告人尹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9.67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暴露出部分从业者法律意识淡薄、唯利是图。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此类食品可能携带致病菌、病毒或毒素,食用后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入罪标准并非以实际造成人身损害结果为前提,只要存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风险即可定罪。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行为已对公众食品安全构成现实威胁,法院依法判处实刑及高额罚金,体现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的态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守法律底线,严禁为追求利润而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消费者如发现疑似问题食品,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应县法院 孙育青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