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惹祸!山西多家单位被罚
5月12日,临汾市尧都区一游乐园滑梯着火。经调查,起火原因为砂轮切割机在切割滑梯钢板时,砂轮火星引燃滑梯下方塑料管等可燃物引起火灾。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施工工人权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6月4日,晋城市一单位内起火,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经调查,认定起火原因系工人在屋顶电焊作业,熔渣掉落至起火点引燃暖气管道下部保温棉,并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该单位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未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导致火灾发生。当地消防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分别给予该单位和操作人员罚款人民币500元整和200元整的行政处罚。
6月5日,临汾市侯马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对辖区某医院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楼顶防水施工使用明火作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未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当地消防部门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该医院罚款人民币2400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长治市襄垣县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多部门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一装修改造项目施工现场有人员进行动火作业。经查,郭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在使用明火作业前未向该单位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开具动火证,未报备和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属于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行为。现场负责人段某指使郭某某违规冒险作业。当地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分别给予郭某某、段某人民币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装修改造项目施工现场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
记者 张彦 山西消防全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