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供热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累计停热7天以上按天数双倍退费
在正式供热期内,当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现行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单位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住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条例(草案)》强调,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在采暖供热期内, 供热单位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应按照停止供热时间相应减收热费;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应提前两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供热单位连续停止供热72小时以上或者累计停止供热7天以上的,应按照停止供热天数向热用户退还双倍热费;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出现极寒天气、室外持续低温等情况,供热单位应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尽可能降低不利影响,改善供热质量。
针对收费事宜,《条例(草案)》要求,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协商一致,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房屋建筑层高超过标准层高的,可以参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增收一定比例的热费。
社会各界可于7月9日前通过发送邮件(sxcsrjb@163.com)或寄递信函(收件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北路85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等方式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