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年06月11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7]

祁县法院法治文化展馆藏着88年前的“爱情盟约”

  □罗慧
  走进祁县法院法治文化展馆民律厅,目光总会被墙上那张色彩斑斓的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结婚证书所吸引。这张结婚证书历经岁月依然绚烂夺目,诉说着跨越时空的浪漫与法治变迁。
  色彩绚丽,纹饰精美:左上角“喜鹊登梅”(中式喜庆),右下角“花开富贵”(中式富足),左下及右上点缀“丘比特之箭”(西式爱神)。小小证书,巧妙融合东西方文化元素,成为民国社会文化变迁的独特缩影。“桃花灼灼,宜家宜室;卜他年瓜瓞绵绵,尔昌尔炽。谨以白头之约,书向鸿笺;好将红叶之盟,载明鸳谱。此证。”“桃花灼灼”源自《诗经》,祝福新人生活美满;“瓜瓞绵绵”寓意子孙昌盛、家族兴旺;“红叶之盟”化用“红叶题诗”典故,象征天作之合。
  寥寥数语,凝聚深厚文化底蕴与对婚姻的美好期许。
  这张婚书,远不止是艺术品,它更是中国婚姻法治进程的重要物证。民国时期开始出现结婚证书,主要是受到欧美国家法律和制度影响的结果,结婚证书上填写有结婚者的年龄、籍贯等,并书写上主婚人、介绍人、证婚人的名字,还要请他们盖上自己的印章,但并不到官府加盖公章。
  婚书的称呼也因人而异,有的叫“结婚证书”,有的叫“订婚书”或“婚书”,有的什么名称都没有。在婚书内容的书写上,也留下了很大的发挥空间,人们可以在证书上抒情,也可以表达志向。这些文字大多继承了古代婚书诗文典雅、礼数周详的特点,读来朗朗上口,余韵悠长。但是,每纸婚书需要贴用印花税票,并且婚书应贴之印花由两方主婚人各缮一纸,各依税额贴用印花盖章画押。这些规定确保了婚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从“婚契”到“结婚证书”再到国家依法登记发放“结婚证”的逐渐演变,不仅体现了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向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理念的逐渐转变,还体现了法律体系的日渐完善和健全。
  方寸婚书,百年印记。它惊艳了时光,更让我们深思法治的真谛。
(作者单位系祁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