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年06月04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调解离婚纠纷 以保障孩子权益为原则

  □记者 毛应厚 实习生 王燕楠

  家庭破裂对未成年人而言,往往是情感与生活的双重冲击。作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山西法院在审理离婚家庭案件时,始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将孩子的身心健康与未来发展置于核心位置。

变更抚养权纠纷 让亲情战胜对立
  离婚,从来不是爱与责任的终点,对孩子而言,父爱如坚固的山,托举起成长的勇气;母爱似温柔的河,流淌着无尽的关怀。这两份爱,缺一不可。近日,和顺法院巧妙调解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组织引导父母双方以如何解决孩子即将面临的义务教育问题为切入点,摒弃往日情感纷争,为“爱”重传佳话。
  左某(女)与赵某(男)因感情不合,于2021年11月25日协议离婚,婚生子由赵某抚养。现孩子已至小学义务教育年龄,身为小学教师的左某认为,孩子与其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孩子学习教育和健康成长。故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深入了解双方各自的生活环境、经济条件及孩子当前的现状,并耐心听取了双方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结合孩子的性别、年龄以及本案特殊情况,引导双方放下矛盾偏见,搁置对立情绪,从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让当事人明白孩子不是任何一方的财产,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也不是简单地从“你”到“他”的归属问题,而是关系到孩子健康成长的一件大事,更是一份沉甸甸的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同时,承办法官还给双方当事人讲解了《民法典》关于变更抚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双方通过协商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减少父母情绪对抗对孩子的心理伤害。最后,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并引导双方创造性地设计抚养方案,即双方以离婚协议约定的孩子抚养权归属为原则,以孩子小学义务教育阶段为时间轴线,以孩子上学期间和周末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为分隔点,双方按时各自履行抚养义务,抚养费各自负担。左某和赵某经协商达成共识,此举可充分利用左某小学教师的特定条件,确保婚生子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又可让父爱与母爱得以分时滋养,实现了情理法的完美交融。

破解探视难题 确保亲情不能缺失
  在离婚诉讼判决前夕,一对分居一年多的父母在榆次法院大学城法庭的组织下,为两名年幼的女儿送上了一份特殊的“六一”礼物——一场久违的亲子团聚。2024年,王某(女)与戎某(男)因感情不和分居,两个女儿随父亲生活。分居期间,王某多次探视孩子遭拒,思女心切的她于2025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还在审理中,但孩子的成长不能等”,大学城法庭庭长贾云丽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孩子已经400余天未见母亲,长期亲情缺失可能对幼童造成心理影响。考虑到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长,感情尚好,恰逢六一儿童节这个特殊时间节点,贾云丽法官果断提出进行节日亲情互动:借助“六一”节点促成见面。同时强调,“无论最终是否判决离婚,子女权益保护都应该放在首位”。
  5月23日,在榆次区法院家事调解室,当戎某牵着两个女儿的手走进调解室时,早已等候的王某瞬间起身,泪水夺眶而出。孩子们起初有些生疏,但在法官暖心调解和妈妈的温情关怀下,很快找回了与妈妈的亲密感。“是我太固执了,以后我会主动安排她们母女见面”,戎某这句承诺,或许就是这个儿童节最珍贵的礼物。“判决书可以暂缓下达,但亲情修复得争分夺秒。”贾云丽法官表示,大学城法庭近年来深化“枫桥经验”在家事审判中的运用,通过“心理疏导+亲情修复”模式,促成涉子女纠纷实现“矛盾软着陆”。

温情调解离婚纠纷 悉心守护少年成长
  近日,平陆法院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经耐心调解,成功化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最大程度降低家庭矛盾对子女的影响,彰显司法温情与智慧。
  原告马某与被告富某婚后育有一子,因孩子父亲马某长期在外地工作致夫妻分居,沟通减少、矛盾累积,夫妻关系难以为继。马某诉请离婚并由被告抚养婚生子。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赵丹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并及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在沟通过程中,赵丹法官发现,男女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对孩子抚养权归属没有争议,仅在抚养费问题上存有分歧,便决定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赵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积极促使双方协商孩子的抚养费。经过多次调解,双方逐渐缓和情绪,就抚养费问题双方达成一致,马某除了按期支付抚养费外,每年额外为马某某参加课外兴趣班缴纳部分学费至马某某18周岁止,同时约定了抚养费逾期支付的惩罚性措施,双方当场签署调解协议,至此,该案得以妥善化解。

多方联动 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近日,平鲁区法院邀请平鲁区委政法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抚养费案件。
  王某与贾某在几年前协议离婚,约定由王某抚养女儿,贾某抚养儿子,抚养费各自承担。后贾某因工作原因,无法抚养儿子,王某承担起抚养儿子的责任,但随着时间推移,孩子上学,王某的经济压力增大,因此起诉贾某承担抚养费。
  针对这起抚养费案件,平鲁区法院邀请区委政法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调解。代表委员认真听取了双方的请求和意见,了解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并以讲道理、拉家常的方式,缓和双方情绪,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讲清事理、讲明道理。法官则向双方耐心释法、讲透法理。
  经过两个多小时调解,代表委员与法官、当事人商议,结合双方收入情况和本地生活水平,共同提出了一个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调解方案,一起未成年人抚养费案件得以成功调解。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和司法保护工作,翼城法院城东法庭推进“代表委员+法官”联调机制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的作用,5月29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成功调解一起涉未成年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男孩小辰(化名)于2015年9月9日出生,父亲高某与母亲姚某于2020年11月4日在翼城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小辰由母亲姚某抚养,但由于种种原因,小辰自2022年2月起一直随父亲高某及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后姚某再婚并生育孩子。原告高某诉至法院,请求将小辰的抚养权变更为高某抚养,被告姚某支付自2022年2月至起诉之日的抚养费3.6万元,并自起诉后每月支付小辰抚养费1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
  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修复亲情关系的角度出发,城东法庭认为调解是此案的最优解。考虑到小辰已年满八周岁,组织当事人调解前,两位法官利用小辰周末休息时间与孩子进行了面对面交流,小辰表示愿意和爸爸一起生活,但同时又担心妈妈以后不爱自己了,在对孩子进行心理疏导后,小辰逐渐打开了心结。
  城东法庭调解室里,孙洁红法官首先对案件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阐述,让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有了清晰的认识;郝龙法官向高某、姚某发放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并告知姚某孩子的意愿和顾虑。被告姚某表示离婚后一直是自己在抚养小辰,只是再婚怀孕期间没有精力照顾小辰,才将小辰送至高某处,现在同意小辰今后由高某抚养,但由于之前高某未支付过抚养费,所以不同意支付抚养费。原告高某则称近三年来小辰一直随自己生活,孩子上小学后的开支增大,姚某理应支付抚养费。调解陷入僵局,赵小冬代表、姜青青委员以“背对背”的方式分别和高某、姚某进行了沟通,从情理上耐心细致地劝导双方。经过近两小时“情、理、法”交融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至此,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在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得到了圆满解决。
  婚姻关系的终结并非亲情的断联,父母都应当一如既往、尽心尽力地给未成年子女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给予未成年子女最温暖的守护与关爱。山西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将持续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深化家事审判改革,以专业裁判与温情司法最大限度维护亲情关系,让法治阳光照亮孩子成长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