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强化政策落实完善失能照护
《通知》所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主要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年龄以身份证出生年月为准)。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
《通知》指出,各地应按照分层分类社会救助的总体要求,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原则上,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含老年人护理补贴等)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并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对需要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及时组织开展评估。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相关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同时对申请对象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老年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发放补助的决定,同时确定补助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发放补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因地制宜组织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省级民政每年将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县级开展的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认定、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各市民政局要在每季度末向省民政厅报送本辖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救助情况。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社会事务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通知》强调,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赋能基层,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据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
此外,各地要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统筹做好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养老服务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以及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资源错配和重复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