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区法院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
以法之名 护“未”成长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孩子随陈某共同生活。2025年2月,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承办法官综合考量多方因素,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判决婚生子随李某共同生活。为避免变更抚养权后双方当事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在送达判决书后,承办法官齐莉结合本案当事人及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向原、被告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告知其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如何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以及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指导双方当事人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