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办贷款“刷流水”竟然沦为电诈“帮凶”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抖音”平台认识了一名自称可办理贷款的上线“刘经理”。双方联系后,“刘经理”以孙某某的银行卡流水不够为由,提出孙某某需提供银行卡包装流水,即孙某某将对方转入其银行卡的钱转入对方指定的银行卡或取现才能贷款。
2024年7月11日,被告人孙某某按照“刘经理”的指示,在某银行南京市雨花支行窗口员工提醒确认下仍向银行工作人员谎称以“大姨转来的彩礼钱”为理由,预约7月12日取款15万元。
2024年7月12日,孙某某在明知对方流转的资金来源不明,并有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按照“刘经理”的安排,使用自己的某银行卡接收受害人闫某某转进的11.01万元被骗资金,将其中9.7万元分两次取现后交给“刘经理”安排的接头人刘某某(已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执行逮捕),之后又取现1.3万元,将其中1万元存到自己的银行卡上,向对方指定的银行卡转款未果。
2024年7月13日,孙某某分5次扫码转入“刘经理”指定的收款码共计9944元。被告人孙某某获利31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而转移,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孙某某违法所得3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随着“断卡”行动的深入开展,单纯获利型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类型犯罪正逐渐减少,但随之而来以 “办理贷款刷流水”为名向他人提供银行卡的犯罪却有抬头趋势。申请贷款切莫通过非正规渠道、相信审批贷款需要刷银行流水等信息。不要将自己的身份证,实名制办理的银行卡、手机卡等提供给他人,谨防背后的违法陷阱。银行卡内若流入不明资金,要及时报警处理,不要在明知对方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对方提供帮助。帮助他人转移非法所得资金的,不仅财产受损失,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定襄法院 周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