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山西省消防条例》7月1日起施行
电动自行车在楼道停放充电 最高罚款5000元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以亲民的价格和便捷的特点,成为大众出行的重要工具。然而,近年来因违规停放和充电引发的火灾事故呈现频发态势,犹如悬在居民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立法调研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实地走访了运城、晋中两地各种规模的新旧住宅小区。交流时,物业服务公司的代表与居民代表均对上述问题强烈表达了深切关注。“在条例修订过程中,我们从制度性引导和强制性规范两个方面制定了具体规定。这种双重保障机制,不仅能有效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风险,还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门世宾介绍。
3月25日至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太原召开,并在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条例》。
作为全省消防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规,《条例》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设施的设计、生产、安装、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针对消防通道被占用以及电动自行车火灾频发,《条例》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例如,新建居民住宅区建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设施;禁止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消防救援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责令其改正。若拒不改正,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