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朋相聚欢酒后驾车“驶”不得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靳某某在家中饮酒后驾驶小轿车沿岚县县城岚河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交叉路口处时,与前方正在等待红绿灯的温某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事发后二人约定将车停靠路边协商赔偿问题,靳某某为逃避处罚,驾车逃离现场。经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靳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0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靳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2024年5月28日,被告人靳某某赔偿温某某车辆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被告人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3年12月30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某品牌二轮摩托车从岚县县城糖酒公司出发,准备回县城某小区家中,沿岚河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交叉路口处时,因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与行驶至该处左转弯的杨某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2.6mg/100ml。另查明,案发后杨某某报警,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对方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4年3月15日,王某某家属赔偿了杨某某车辆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八天,并处罚金2000元。
2023年6月11日晚,被告人王某与樊某(另案处理)、刘某、陈某在岚县东村甲小区某饭店吃饭。王某与樊某饮酒,饭后刘某驾驶王某的小型轿车,四人共同去往陈某老板的会所玩,王某与樊某在会所内再次饮酒,几人玩到12日凌晨近1时结束,陈某步行回家,刘某驾驶王某的车载王某与樊某从该会所行驶至乙小区东门后下车,刘某下车后坐在副驾驶室的王某指使后排的樊某驾驶自己的车继续行驶,二人沿岚县民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乙小区北门附近路段处时,樊某因操作不当与停放在路边的四辆车相撞。经鉴定,樊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8mg/100ml,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1mg/100ml,案发后,樊某已赔偿对方车辆损失。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半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岚县法院 王一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