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法院:厚植法治“沃土”打造营商“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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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创新实现“共生”最优答案
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近年来,山西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守护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司法力量。
某铝业公司2006年投入使用赤泥库,该库总占地面积1840亩,设计总库容约1664.3万立方米。铝业公司将铝土矿提炼氧化铝后排出的固体废物赤泥堆积于此,由于长期露天堆放,赤泥表面干燥后在风季易形成扬尘,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期间曾被当地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原告某环境研究所就此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消除危险等。
山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量案涉赤泥库规模、现有防尘措施、危险程度等因素,主动引入技术专家对赤泥库封场充分论证,引导双方以消除生态环境风险为目的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确定,由铝业公司根据赤泥库现状,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要求,五年内完成赤泥库封场。调解协议同时明确了封场期间采取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不能封场时的替代方案及执行恢复效果评估等内容。山西法院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经公告依法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案后,山西法院定期回访、持续跟进,经多次实验、地勘、设计、论证,督促铝业公司确定赤泥库封场修复方案,项目总投资1.3亿余元。历时五年,案涉赤泥库封场项目于2023年11月竣工验收,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昔日沙尘滚滚的尾矿库变成集生态修复、土地再利用、新能源开发的千亩草场。
这一案件和“赤泥库生态修复示范基地”均被最高法院树为典型。山西法院发挥司法保护基地、环资专业法庭作用,跨地域、跨部门联动,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在最高法院推进会上做了经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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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经营主体厚植投资兴业沃土
企业基于对政府的信赖而投资建设,政府应当对企业的投资利益给予应有的信赖利益保护。在处理企业与政府的诉讼中,山西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政府违约”受到的损失予以相应补偿,解决企业燃眉之急,对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是某区招商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水净化公司与某管委会签订《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由水净化公司在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建设、运营和维护某区污水处理厂的基础上,可继续以特许经营形式承建再生水回用工程。协议履行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批复同意由水净化公司建设污水处理二期工程和再生水回用工程,双方再次签订《污水处理厂二期特许经营协议》,但未对再生水项目进行约定。在相关部门督促下,水净化公司开始对再生水项目投入资金采购设备、开工建设、投入运营,并通过竣工验收和环保验收。因再生水费用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水净化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山西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水净化公司在与管委会签订一、二期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的基础上,基于对政府的信赖,投资建设再生水项目,已完成了施工、建设、监测、投产后保质保量供应再生水,剩余再生水排到水渠,净化城市水体的义务,管委会也已完成该项目申报、可研性报告、立项、审批、建设、验收等义务,双方虽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但实质上已经履行了特许经营协议下的部分义务,水净化公司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遂判决管委会应在合理期限内与水净化公司就签订再生水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按照法定程序继续协商,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判决管委会支付再生水成本费用2200余万元及利息。
某集团公司中标某医养医院一期PPP项目后,某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卫计局与该公司签订PPP项目《初步协议》,双方共同设立医养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集团公司为此支付项目代理费57万余元以及向项目管理公司出资100万元。协议履行过程中,案涉PPP项目退出了项目库,县政府将案涉PPP项目停止,《初步协议》失去履行基础。该公司随即向县政府提出解除协议并支付损失费用,县政府提出因政策原因导致项目退库,同意解除协议,但是不同意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某集团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初步协议》,并支付代理费、项目亏损费、出资等损失。
山西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双方均同意解除《初步协议》,且解除案涉协议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判决解除协议。因政策调整县政府将案涉项目停止,导致案涉项目无法继续履行,县政府应支付某集团公司造成的损失,遂判决县政府赔偿某集团公司项目亏损费等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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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帮助病危企业“破茧重生”
企业破产处置事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是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破产重整制度,对于企业脱困重生、盘活各类资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山西法院坚持府院联动,健全与政府部门协同配合、联动处置破产案件机制,帮助“病危”企业成功化解债务危机,保留有效生产力,整合优质资源,有效防范区域金融风险,实现企业生存发展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共赢局面,达到护稳定、促发展、保民生的良好效果。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于2015年,其名下主要资产为位于某市核心区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综合体建筑总面积174825.47平方米,分为住宅与商业两个板块,商业板块投入运营后陷入困境,所剩商户寥寥无几,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债务规模达4.5亿余元。
2024年5月,该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人民法院经与债权人、出资人沟通,了解到该企业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为了低成本高效率挽救该企业,同时减少企业直接进入重整程序可能面临重整失败而转入破产清算的不可逆风险,决定启动预重整程序。根据债权人的联合推荐确定临时管理人,通过临时管理人有序开展债权申报、审核、招募意向投资人等工作,同时让企业继续保持自主经营,有效进行债权清收,债务人与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经充分谈判形成预重整方案,在临时债权人会议上获得通过。经过预重整阶段的充分准备,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中止对该公司的执行措施,解除相关财产查封措施,债权人会议迅速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后,人民法院依法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破产重整程序。职工劳动报酬、税款债权在短期内已经实现全额清偿,工程款优先债权以及50万元以下的小额债权六个月内在本金范围内实现全额清偿,普通债权将在六年内实现本金的全额清偿。本案“预重整+重整”历时仅155天,全面盘活公司项目,案涉商业广场现已全面恢复运营。
山西法院对陷入困境但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以重整模式、整体盘活资产的方式进行挽救,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益经验。
某煤化集团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第一批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之一。2013年,经过两次兼并整合,公司取得了216万吨/年焦化产能。在兼并整合产能及筹建216万吨焦化项目的过程中,因各种因素影响资金链出现断裂,陷入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经营困境,公司主要资产及全部账户被查封、冻结。公司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人民法院通过审查煤化集团及关联公司的股权架构、财务管理制度、重点岗位关键人员任职交叉情况以及各利益相关方对实质合并重整的意见等,于2021年4月裁定对煤化集团等十家关联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指导管理人通过提前锁定重整投资人、吸引潜在投资人的“假马竞标”方式,确定了重整投资人;针对债权金额及债权人分布情况,以债权金额100万元为标准,单独设置小额债权组;采用现金+留债+债转股清偿方式,平衡各类债权人之间的清偿利益。同时与政府部门沟通联动,解决了企业焦化产能手续完善等系列问题,合并重整计划草案最终获得各表决组通过,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批准合并重整计划并终止合并重整程序,重整计划已于2022年11月执行完毕,公司重整取得成功,有效盘活公司近十亿元存量资产和1100余亩土地,保留216万吨焦化产能,化解债务60多亿元,216万吨焦化技改项目建成投用,公司已成为年产值近52亿元的大型综合煤化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