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病床”服务让居家患者更有“医”靠
就基本条件而言,因病卧床或身体衰弱的行动不便、失能患者,需要医护人员定期上门提供诊疗、康复和护理服务。
参考条件则涵盖11个方面的内容,包括:恶性肿瘤晚期;神经系统疾病(如脑卒中、脑外伤后、严重颅内感染后等)致行动能力全部或部分丧失,病情稳定需继续康复治疗;骨折后牵引或者固定;糖尿病足患者,糖尿病或其他疾病合并肢端坏疽;长期卧床并发呼吸、泌尿、消化等系统感染或褥疮;气管插管或鼻饲,需定期进行治疗护理;长期留置导尿管的重度尿路梗阻性疾病;需要长期吸氧或者使用无创呼吸机的严重慢性肺部疾病(含慢性阻塞性肺病、反复气胸等);帕金森氏综合症需连续治疗;安宁疗护;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居民申请家庭病床服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居民就近向家庭病床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家庭病床申请表,并提供就诊记录、住院小结、相关辅助检查及影像报告、用药清单等病历资料。
——家庭病床服务机构收到居民建床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标准及本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对患者进行建床评估。
——确定建床的,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应当与患者签订家庭病床服务协议;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与患者近亲属或直系亲属授权委托人签订。家庭病床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医患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和要求、责任医师和护士、患者的紧急联系人等内容。
《办法》指出,符合建床条件的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所产生的家庭病床医疗服务费用按照山西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收费,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提供家庭病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须满足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