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管理办法》印发
新建居住区要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托养等服务的场地、房屋等。
《办法》要求,在规划布局上,新建居住区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符合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等标准要求规划布局;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已建成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要在辖区内老年人口集中、规划服务半径辐射范围内且便于老年人活动的地段选址,应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体场所、公园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集中或邻近设置,应与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存等区域保持合理间距;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应设置于建筑物低层,一般应设置于一、二层,安排在建筑的二层(含二层)以上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坡道。要符合适老化建筑标准,如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出入口实现无障碍进出,应采用无障碍台阶并安装扶手,设有轮椅坡道。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房屋层高应不低于3米,内部水电暖等设施设置配套齐全,用房内应预留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线等端口,消防设施配置、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主要功能用房应建设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位置,并满足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时数要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出入口前的道路设计应便于人车分流组织管理,并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同时应设有可停车周转的场地,保证救护车辆就近停靠;出入口处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便于老年人及居民使用;对分期开发的新建居住区项目,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应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完工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未配建或者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通过新建、改建、扩建、购置、腾退、置换等方式整改到位。
在设计上,建设单位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无障碍设计、建筑设计防火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对于竣工验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实施。墙体水泥抹灰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厕所、水电气暖、无障碍等设施齐全、材料环保,达到简单装修即可使用的标准。《办法》指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居住区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开发单位建设并无偿移交属地民政部门用于社区养老服务,不动产权利归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接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后,应当积极主动办理不动产登记。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拟移交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首次登记后,应当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用途可登记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
在运营管理方面,新建居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在保证公共服务性的基础上,引入专业养老服务机构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安全可靠的普惠养老服务。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的监管,引导养老机构开展规范化、标准化、连锁化运营,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多层次、全方位的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不得用于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