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12月13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2]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新规下月起执行

储藏间、车位(库)不得计入物业费的计费面积

  本报讯(记者 梁耀华) 12月10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消息,《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5〕122号)同时废止。
  《通知》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按照《通知》,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的住宅小区以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业主或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通知》提到,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也可采取预收费方式,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已出售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暂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在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后,按登记的建筑面积结算,多退少补。未计入产权面积的储藏间(地下室)、车位(库)面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
  生活中,断电、停水等“花式”催缴物业费的手段层出不穷,致使一些业主的权益受到损害。因此,《通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一直以来,空置房物业费是否收取的问题受到广泛关注。《通知》提出,对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房,鼓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空置房认定标准和差别化收费政策,明确办理流程,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停车收费,是业主们比较关注的事情。《通知》强调,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成本与物业服务成本相重叠的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独立核算,按比例分担,不得重复计算。《通知》还鼓励各市结合实际对子女探望父母、父母看望子女以及婚丧嫁娶的临时停放车辆和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制定免费停放时段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