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印发《山西省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
压实民政服务消防安全责任守护服务对象平安
《规定》的出台为加强民政服务机构监管和民政服务机构开展自主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推进我省民政事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消防安全保障。
《规定》分为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火灾风险管控、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和管理、安全疏散风险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应急处置等10章、74条内容,适用于全省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精神卫生福利等民政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其他提供民政服务的场所及设施等。《规定》规范了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内设部门(科室)工作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以及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队员等全员的消防安全职责;规范了民政服务机构设置要求,明确了民政服务机构应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设立消防安全标志、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等要求;重点明确了民政服务机构用火、用电、用气、用氧、装修以及施工作业等火灾风险管控要求;规范了民政服务机构防火巡查检查的频次和内容,以及火灾隐患整改等要求,以及明确了民政服务机构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使用、维护、保养和检测等要求,明确了失能失智等特殊群体的报警设施配置要求,明确了民政服务机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等安全疏散设施设备的设置、管理要求,重点明确了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有保证火灾时可立即断电开启、现场手动开启等人员疏散的可靠措施。
此外,针对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培训对象分类,《规定》明确了培训频次、培训方法、培训内容等要求,并明确应当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等状况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还明确了民政服务机构灭火和应急疏散力量建设、预案制定及演练等具体要求,并明确民政服务机构应当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实施分级疏散等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