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11月11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2]

我省公布采暖期“煤改电”用电价格

  本报讯(记者 梁耀华) 11月8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采暖期“煤改电”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采暖期“煤改电”用电价格。
  《通知》规定,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家庭“煤改电”用户执行独立的电采暖电价政策。
  采暖用电单表计量、单独计价的“煤改电”居民家庭,可结合家庭采暖用电实际向所在地供电部门提出申请,在以下三种计价方式中,自主选择最经济的计费方式:
  ——峰谷时段计价方式
  采暖用电执行峰谷电价,采暖用电量不受限制,不执行阶梯电价。其中,峰谷时段划分为:峰段为8时至20时,谷段为20时至次日8时。用电价格为:不满1千伏,峰段0.5070元/千瓦时,谷段0.2862元/千瓦时;其他电压等级,峰段0.4970元/千瓦时,谷段0.2802元/千瓦时。
  ——用电量计价方式
  采暖用电不区分峰谷时段,不执行阶梯电价,采暖期用电量在各市发展改革委确定的用电量额度范围内(采暖期用电量额度=2600千瓦时/月×采暖期供暖月),用电价格为0.2862元/千瓦时,超出部分用电价格按0.507元/千瓦时执行。
  ——平段电价计价方式
  采暖用电不执行峰谷电价和阶梯电价,采暖用电量不受限制,用电价格0.477元/千瓦时。
  采暖用电与生活用电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煤改电”居民家庭,则以采暖期开始前8月份和9月份的月均生活用电量为基础电量,采暖期内每月超出基础电量部分视为采暖用电量。其中,基础电量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采暖用电量按单表计量、单独计价“煤改电”居民家庭“用电量计价方式”执行。
  对于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煤改电”,用电单位可向所在地供电部门申请,自主选择按单表计量、单独计价“煤改电”居民家庭“峰谷时段计价方式”或“平段电价计价方式”执行。
  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进行区域集中供暖的,项目运营单位可向当地市级发改部门申请,经当地市级发改部门审核认定,并在供暖用电实施单表计量后,可参考居民家庭“用电量计价方式”,对企业采暖期一定额度范围内的供暖用电量(供暖用电量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实际供暖户数×2600千瓦时/月×采暖期供暖月)按居民家庭低谷电价0.2862元/千瓦时执行,超出部分执行0.507元/千瓦时。暂不具备条件的,供暖用电执行单表计量、单独计价“煤改电”居民家庭“峰谷时段计价方式”。
  除以上“煤改电”以外的其他电采暖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暂未直接(或售电公司代理)从市场购电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价格按代理购电价格执行,并按规定执行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