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协议通知书
您与我司(太原市宇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单》,购买我司开发的“四月天壹号院”第9幢3-303号商品房。购买方式为:交纳首付款及剩余购房款项通过银行按揭方式支付。认购单条款约定:“买受人选择按揭或者公积金付款的,买受人应于认购之日起7日内提供齐全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所需的全部材料。否则,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本认购单,已支付定金不予退还,出卖人无需通知买受人,可另行销售该房屋”。您在签订《商品房认购单》之日至2024年10月30日,一直未按照认购单条款的约定时间办理相应的按揭贷款事宜,故,我司现正式通知您:太原市宇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与刘毅于2021年3月10日签订的 《商品房认购单》。
太原市宇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