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甲子的“枫”景 几代法院人的坚守
“枫桥经验”是中国智慧、东方经验
记者:“枫桥经验”源于诸暨枫桥干部群众的创造和政法工作的生动实践。作为社会基层治理的宝贵经验,您是怎么理解的?
闫红瑞:“枫桥经验”是土生土长的中国智慧、东方经验,是党的群众路线和群众工作方法在基层治理中的体现。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诸暨枫桥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1963年11月20日,毛泽东同志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此后,“枫桥经验”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赋予“枫桥经验”新的时代内涵和历史使命,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其内涵是: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解决群众自己的事情,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记者:结合您的工作经历,谈一谈当时人民法院是如何深入践行“枫桥经验”的?
闫红瑞:我是1982年在法院参加工作,1985年到1996年任晋城市原郊区人民法院大东沟法庭庭长,同时负责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工作,法庭每年审理近200件案件。初到大东沟法庭时,硬件设施落后,可以说是大雨大漏,小雨小漏,不下雨时阴暗潮湿,我们就在这样的环境下办案、调解,大家的干劲都很足。20世纪90年代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硬件设施得到很大改善,审判庭、调解室、办公区等一应俱全。
那些年,我们携卷下乡,走村串户,深入农村一线,将司法服务触角延伸至最基层,与村调解委员会直接对接,逐村排查纠纷,构建起一张覆盖广泛、反应迅速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网络,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就近化解。同时,探索出“群众+调解干部+法官”相结合的调解方法,让群众敢“发声”、会“发声”,运用群众自己的力量解决纠纷。
在工作中也总结出了一些经验。我认为,调解必须以查清案件事实为基础,调解不是无原则的“和稀泥”,要秉持法官的良知,做到言行居中,扶正压邪。我们下乡办案,到了群众家里,一边了解案情,一边收集证据,一边劝导双方,多做思想工作,很多纠纷都是在苦口婆心的调解下解决的。
记者:人民法庭是践行“枫桥经验”的前沿阵地。您在法庭工作时,一定帮老百姓化解了不少纠纷,解决了不少烦心事。
闫红瑞:是的,20世纪八九十年代宅基地纠纷较多,比如农村宅基地和相邻排水纠纷、共有纠纷等等。我们法庭的调解率一直保持在60%以上,得到了群众的一致认可,经常有一些老百姓敲锣打鼓把锦旗送到法庭。
我记得下村镇河东村发生了一起相邻排水纠纷,地势较高的前院排水不通,导致后墙潮湿发霉,墙面岌岌可危,影响到了后院建筑设施安全。因为涉及到施工费用,两家互不相让。发生纠纷后,法官、调解员、村调委会成员召集相邻的村民、当事人、村干部同时在场,实地勘察,了解案情。最后由村委会牵头,当场作出施工安排,及时解决了村民的排水纠纷。
还有一起董山村的“茅厕纠纷”,两家因为土改时期祖遗厕所争执不休。我来到村里,调取了两家祖上的旧土地证、私人分单(分家析产文书)等证据,结合茅厕平时管理使用状况,判定了茅厕的归属权,又和村委会一起对需要茅厕的用户另行选址,成功化解了两家关于茅厕使用权、所有权的归属纠纷。
记者:听说您退休后还担任过人民调解员,在矛盾纠纷调处第一线奋斗了一辈子,一定有很深的感触吧。
闫红瑞:2017年退休后,出于对群众工作的一种特殊情怀,我又担任了7年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经常遇到的纠纷中有关婚姻家庭、相邻纠纷较多,其次是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我主要负责婚姻家庭纠纷,这几年大概调解了数百件婚姻家庭类纠纷。回想起来,每一个当事人,我都把他们当作家人,每一个案子,我都当作自己的家事去办,我认为,这种将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来办的工作态度,也是“枫桥经验”的运用。
35年人民法院工作、11年人民法庭工作、7年人民调解员,回望当年的峥嵘岁月总会有很深的感触。“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这是一面代代传承的光荣旗帜,我相信随着时代发展,“枫桥经验”这一发端于基层的治理经验将与时俱进,不断丰富精神内涵,持续释放治理效能,展现出永不褪色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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