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都不要孩子法院判决“不准离”
■案件概述
阳城县的李女士与张先生于2014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产生矛盾,李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但都想抚养女儿,不想抚养儿子(女儿已上学,儿子尚且年幼),双方对儿子的抚养相互推诿,都认为自己现有条件不方便带儿子,考虑到双方对抚养婚生子的推诿行为,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院向父母双方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督促双方履行父母的法定义务。如果夫妻离婚均不抚养未成年子女,会使子女的生活、学习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将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
在多次劝解无果的情况下,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出发,法院最终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李女士上诉,晋城中院维持原判。
■举案说法
近年来,阳城法院审理的多起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因各种原因,如自身经济实力不足、居无定所、孩子有缺陷等原因,离婚时对孩子的抚养相互推诿,均要求对方抚养,只追求父母自身的解脱,对孩子的生活不管不顾。虽然在夫妻双方无法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但离婚案件有其特殊性,离婚后未成年人的抚养更需要双方的长期协作和配合,当“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与“离婚自由”的原则在同一案件发生不一致时,如果离婚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未成年人的监护、抚养、教育等权益缺乏保障时,法院应当秉承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将能够妥善解决未成年子女的问题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考量标准,不宜草率判决离婚。
离婚是父母的婚姻选择,夫妻双方不管离婚与否,都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并不能“一离了之”做“甩手掌柜”。离婚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亦是巨大的,“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夫妻双方在处理离婚事宜时,应当将子女放在中心地位予以考虑,尽可能以和平方式解决,减少离婚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影响和伤害,同时帮助子女适应父母离婚后生活和学习环境发生的变化。
阳城法院家事法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