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10月16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8]

(上接07版)

  案例 七
某房地产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案
■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2022年3月21日,某房地产公司营销策划经理陈某看到某航空公司航班客机失联的消息后,与集团公司营销事业部设计人员共同制作含有该航班失联事件元素的房地产宣传广告。陈某将该广告发布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并发送至工作群,要求群内员工转发,利用该广告进行房地产商业宣传。广告发布后,在社会上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违法线索后,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并于当天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经告知、听证等程序,于2022年6月13日对某房地产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地产公司借助公众对某航空公司客机失联事件的关注度进行商业营销宣传,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被诉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判决驳回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企业发布广告要秉持依法、慎重的态度,尊重大众善良情感。客机失事不仅对旅客和机组人员的家庭来说是猝不及防的噩耗,对于社会公众也造成了一定心理创伤。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慰藉了深受事故伤害和影响的失事人员亲属及社会大众的心灵,维护了社会公序良俗,对于督促企业依法正当经营、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具有一定的引导意义。

案例 八
谭某、张某诉某县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谭某、张某均为某项目商品房业主。2023年3月31日,二人分别向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项目施工许可证。由于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予公开,遂引发诉讼,共涉及六起案件。
  某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主动与属地法院沟通协调,共同启动府院联席机制,责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将谭某、张某申请的相关信息直接向其本人推送。谭某、张某提出撤诉申请,某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其撤诉。
■典型意义
  当前,我省一审行政案件实行交叉管辖和集中管辖制度,案件管辖法院、属地法院与涉诉行政机关之间互动协调,合力施策,对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至关重要。本案管辖法院收到当事人诉状后,主动与属地法院联系对接,属地法院积极配合协调当地行政机关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两地法院合力促使矛盾实质化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实现了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机统一,体现了人民法院的使命和担当。
案例 九
王某某诉某区政府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案
■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2023年1月8日,侯某某在争执中用手推打了王某某。经医院诊断,王某某颈部软组织挫伤。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对侯某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王某某以对侯某某的处罚过轻为由,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某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侯某某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应不予处罚,遂决定撤销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王某某不服,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对侯某某罚款 200元,已是按“情节较轻”处罚,某区人民政府以侯某某的行为应不予处罚为由,撤销案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本案复议申请人以行政机关对加害人的处罚过轻为由提起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经复议后撤销了原处罚决定。该复议决定显然对申请人更为不利,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和原则。本案的处理对于促进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行使复议职权,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促进行政复议机关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发挥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 十
某区水务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案
■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某房地产公司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取水,某区水务局以其构成水事违法,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并限期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处罚决定书同时载明,如不服该决定,该公司可在六十日内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提起诉讼。2022年9月27日,该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某房地产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某房地产公司未缴纳罚款,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6月25日,某区水务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和执行力,当事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决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不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非诉审查准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决定,体现了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支持。本案的审查和处理,同时体现了对滥用水资源违法行为的严肃追责,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践行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