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10月16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7]

(上接06版)

  案例 四
李某某诉某市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案
■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李某某在其承包的四荒地上建起房屋。某市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队于2022年12月14日向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其在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拆除违法建筑,如未拆除将予以强制拆除。后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对案涉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李某某不服上述《强制拆除决定书》,于2023年1月16日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并于次日向李某某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在法定复议和诉讼期限内,某市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1月11日又对李某某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明显程序违法。遂判决撤销上述《强制拆除决定书》。
■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是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意味着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无须等到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即可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强制执行行为。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系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一般规定的例外,是对上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突破。实践中,在强制拆除房屋或设施领域,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就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案判决结果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例 五
程某诉某市社保中心
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2020年8月26日,程某在某建材公司工作时受伤,经某市社会保险中心认定为工伤。2021年8月16日,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某建材公司支付程某相应工伤费用。2022年12月20日,在程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某建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3月7日,程某申请某市社会保险中心先行支付,某市社会保险中心以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参保义务为由未予给付,程某遂提起本案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参保义务,不应影响工伤职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只是工伤保险责任转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且终本执行裁定属于中止执行裁定,符合先行支付的法定情形,遂判决责令某市社会保险中心核定并先行支付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作为一种垫付性质的支付制度,其设立目的是为保障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的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面落地。这一制度的施行并不以职工是否登记参保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是否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非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必要条件,本案裁判对此予以明确,为后续类案裁判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有效指引。

案例 六
曹某诉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案
■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2022年8月18日,曹某因与同乡居民张某之间的个人恩怨,通过自己的账号在某视频平台发布其手持身份证实名举报张某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视频。该视频被浏览121000次,点赞2607次,评论213条,转发分享876次。经某县公安局调查核实,曹某的举报内容为虚假不实信息。2022年8月25日,某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曹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曹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编造张某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虚假信息,在某视频平台发布,且被多次浏览、点赞、评论并转发,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情节较重。某县公安局对曹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自媒体行业的发展,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为网民构建起公共话语空间和平台的同时,一些短视频平台也被个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成为制造、传播谣言和诬陷、攻击他人名誉的“温床”。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任何利用网络和自媒体实施的违法行为都应当依法得到惩治。本案中,相关部门及时识别、发现网络谣言,并且及时依法依规处置,有效制止了谣言蔓延,惩罚了违法行为人,起到了警示作用。社会公民作为互联网的“网民”和自媒体的主人,也要提高信息甄别能力,不轻信、转发、扩散来源不明的信息,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生态环境。
(下转0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