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10月16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6]

山西高院发布2023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山西高院发布2023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允诺、行政协议、非诉执行审查等案件类型,所涉行政执法领域包括治安管理、房屋拆迁、劳动保障、城市建设、市场监管等,与互联网生态、房地产项目开发、劳动者权益保障、营商环境建设等社会热点、民生问题关系密切,全面反映山西法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不断提升行政审判工作质效,助推更高水平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成效,对预防与化解行政争议,统一全省法院行政案件裁判标准,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示范引导意义。

案例 一
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诉某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允诺案
■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2016年,某县委、县政府下发《关于全县推进中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对种植草本中药材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合作社种植大户,生长期内每年给予每亩200元的补助资金。2017年,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苦参303.13亩,生长期为三年。该合作社依照上述规定向某县农业农村局领取了2017、2018两年的补助资金。2020年,该合作社多次向某县农业农村局申请拨付2019年的补助资金,某县农业农村局以财政局没有安排相关预算等理由拒绝支付。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提起诉讼,请求某县农业农村局按规定向其拨付2019年种植中药材补助资金。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的苦参2019年属于生长期第三年,某县农业农村局应依据相关补贴政策履行承诺。遂判决某县农业农村局支付某种植专业合作社2019年度种植苦参补贴款60626元。
■典型意义
  行政允诺系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特定事项作出的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的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允诺一般以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或行政协议等方式作出,只要该行政允诺不违反法律的原则和法治的精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应当作为行政机关的职责依据,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法履行行政允诺。
  本案的判决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恪守诚信原则,积极履职践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 二
某水务公司诉某市城乡管理局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某水务公司与某市城乡管理委员会、某市城乡管理局就汾东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等事项分别签订《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后由于交工验收和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政策发生变化,该项目未能如期完工。2021年10月12日,某市城乡管理局向某水务公司出具《关于兑取汾东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建设期履约保函违约金的函》,认为某水务公司未按上述协议约定的时间完工,拟在其提供的6000万元建设期履约保函中兑取延误违约金5426万元。某水务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兑取违约金的函。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案涉汾东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存在延误属实,但案涉项目延误既有某水务公司的原因,也有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等方面的原因。某市城乡管理局未区分延误原因,将工程延误责任全部归咎于某水务公司与事实不符,其作出的要求某水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函明显不当,遂判决撤销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在订立、履行、变更行政协议时,既要遵循行政法律规范,又要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约履责等合同法的一般原则。
  本案属于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要求协议相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引发的争议,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的行为并责令重作,表明了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中,对不能完全归责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因造成的违约,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造成违约的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推动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

案例 三
高某某等诉某县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李某生前系某煤业公司负责井下监测设备维护的职工。2023年3月15日16时左右,李某出井后准备洗澡时出现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3月17日5时30分,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3月23日,某煤业公司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该局认为李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李某的亲属高某某等五人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李某作为某煤业公司的井下监测设备维护工,在出井后到单位浴室洗澡,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李某在此期间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上述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遂判决撤销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典型意义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除了一般意义上的考量因素,还应当综合考虑工作种类、工作特性以及劳动保障的特殊要求等因素,全面、公平、合理地作出认定。考虑到井下工作的特殊性,有井下作业面的单位均建造有供职工洗浴、更衣的设施和场所,职工出井后到该特定设施和场所洗浴是完成工作回归正常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工作中的一种常态,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李某作为井下作业人员,在出井后到单位浴室洗澡期间,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符合国家设立工伤保险制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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