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物业服务收费我省公开征求意见
鼓励对子女探望父母等临停车辆制定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的住宅小区以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业主或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通知》要求,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已出售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暂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在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后,按登记的建筑面积结算,多退少补。未计入产权面积的储藏间(地下室)、车位(库)面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
此外,《通知》还提出,“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执行公务时应当免收停车费用”;“鼓励各市结合实际对子女探望父母、父母看望子女以及婚丧嫁娶的临时停放车辆和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制定免费停放时段等优惠政策”。
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机动车实行出入管理的,应免费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置必要的出入证(卡)。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证(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制作成本适当收取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