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手册
电焊“十不准”和“九必须”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2日16时23分许,湖北恩施利川市一家居有限公司发生火灾。此次火灾造成该公司及其周边门市厂房等7栋居民自建房,不同程度过火,直接经济损失约222.4971万元,所幸无人员伤亡。经调查,火灾原因系谭某某在电焊作业时,产生的焊渣溅落至地面堆放的海绵等可燃物上引发火灾。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谭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消防普法
电焊切割属特种作业,必须要持证上岗,违规电焊作业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电焊“十不准”
电焊作业作为一项高风险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
1.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焊、割。
2.雨天、露天作业无可靠安全措施,不焊、割。
3.装过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容器,未进行彻底清洗、未进行可燃浓度检测,不焊、割。
4.在容器内工作无12伏低压照明和通风不良,不焊、割。
5.设备内无断电,设备未卸压,不焊、割。
6.作业区周围有易燃易爆物品未消除干净,不焊、割。
7.焊体性质不清、火星飞向不明,不焊、割。
8.设备安全附件不全或失效,不焊、割。
9.锅炉、容器等设备内无专人监护、无防护措施,不焊、割。
10.禁火区内未采取安全措施、未办理动火手续,不焊、割。
电焊“九必须”
除了“十不准”,电焊作业还应当遵守“九必须”。
1.必须使用合格的电气焊设备,确保设备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2.电气焊作业时必须配齐足够的灭火设备。
3.电气焊作业必须配备相应的监护人员。
4.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按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5.电气焊作业时,设备分布及气瓶放置必须满足安全间距。
6.必须明确电气焊作业现场,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7.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电气焊作业必须制定灭火疏散预案。
8.在高处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清理下面的可燃物品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9.特殊敏感时期、复杂动火环境电气焊作业必须提级管理。
记者 张迟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