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9月04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没钱花 盗卖女友黄金首饰

  恋爱找我我超甜,既骗感情又骗钱。万万没想到,前一天还是情意绵绵的恋人,转头就变成了盗卖首饰的小偷。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王某某因经济拮据,利用其同居女友吉某某离家之际,将吉某某放置于卧室衣柜内的一个黄金手镯和一个黄金戒指盗走,然后卖给他人。
  几日后,吉女士想要佩戴首饰时,翻箱倒柜找了很久仍未找到,于是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提供了自己的购买单据。
  经民警盘查,发现吉女士的男友王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盗窃黄金手镯和黄金戒指的经过,经鉴定,上述首饰价值共计9597元。案发后,王某某将盗窃钱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取得其谅解。
■法院裁判
  沁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情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有人说 “偷拿女朋友的东西不能算盗窃”,因为亲友之间不分你我,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金首饰并非是可随意拿取或其他价值较小的日用品。本案中,王某某在恋爱同居期间,擅自“拿取”对方金首饰并变卖,侵犯了被害人对自身财物的所有权,且金额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未婚同居关系掺杂一定的情感因素,其财产占有不同于一般人同居之间的个人财产私有,也不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共有。在法律上,男女朋友并未形成婚姻关系,尚未缔结民法典中规定的共同财产法律关系,不能未经他人同意“拿取”对方的财物并擅自处置。 沁水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