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8月21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2]

上接11版

  案例六
李某某等人倒卖文物、盗掘古墓葬案
——从严惩处破坏黄河流域文化遗产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李某某得知甘肃某地有古墓后,组织郭某某等人预谋实施盗墓。李某某驾车将郭某某等四人带到甘肃某地,同王某某、苏某某等人会面,共同盗掘古墓。后李某某、张某某因在山西省闻喜县倒卖文物被抓获,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伙同他人在山东、陕西等地实施盗掘古墓葬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李某某等人盗掘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2万至5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文明的发源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首次以专章形式对文化的保护传承弘扬作出规定,建立黄河文化保护制度体系。本案属于跨省域团伙犯罪,几名被告人将盗掘目标集中在山东、陕西、甘肃等黄河流域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破坏了黄河流域的文化资源。针对此类型盗掘古墓葬案件,山西法院深入贯彻黄河保护法,落实《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山西倡议》要求,加大对破坏黄河流域文化遗产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同守护黄河文化,延续历史文脉,对在法治轨道上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七
耿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刑事被告人还应承担环境修复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7月,耿某某多次组织他人在某市某煤矿附近非法采煤,共获利23.52万元。补充侦查期间,耿某某等人向侦查机关预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10万元。本案审理期间,耿某某等人对某煤矿附近的非法采煤点进行了生态修复。某市人民检察院、镇政府、自然资源局进行了现场验收,认为现场土地复垦、林木补种等生态环境修复情况良好。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耿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
  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
  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
  矿罪,判处耿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1600元;没收非法采矿收益78400元;耿某某在市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等。
【典型意义】
  山西省是煤矿资源大省,未经审批、掠夺式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损坏的严重后果。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悔罪认罪,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及时修复采煤点环境,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并通过验收。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惩罚和保护并重的司法理念,依法严惩非法采矿犯罪行为,同时积极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将其主动履行修复责任情形作为从轻处罚情节,对震慑盗采煤炭犯罪、促进环境修复、引导人民群众提高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八
原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滥伐自己承包地的林木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6日、27日,原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罗某等人将自己承包地内种植的105株杨树采伐后出售。采伐地点位于山西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后原某某在案发现场原地补植五年生红豆杉树苗、华山松树苗共计58株。原某某于2021年12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检察机关据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原某某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证的前提下任意采伐保护区内的重点公益林,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对原某某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在案发现场原地补植58株苗木基础上,继续补植林木152株,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林木不仅对所有者具有财产属性,而且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等多种生态价值和社会功能。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我国严格限制林木采伐,将采伐林木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实行林木采伐许可管理制度。公民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即使砍伐自己所承包、栽植的树木,也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补植复绿的民事责任。本案在判处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被告人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林木,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既有效打击了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又弥补了因犯罪造成的森林资源毁坏后果。该案向社会警示,即使砍伐自己所种植林木,也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