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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非法采矿案
——对非法采矿犯罪被告人可适用不得从事采矿相关经营活动的禁止令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11月间,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某县农业园区开采土、砾混石(砾石)、砂(沙砾),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经鉴定,李某某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价值共计867123.77元。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李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某县农业园区开采土、砾混石(砾石)、砂(沙砾),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决李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非法所得729096.7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禁止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与矿产资源开采有关的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黄河沿岸非法采砂引发的刑事案件。“黄河宁,天下平”,但长期以来黄河沿岸非法采砂行为屡有发生,扰乱黄河水流动态,改变河床形态,对黄河安澜造成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黄河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在黄河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采砂许可。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对李某某适用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与矿产资源开采有关的经营活动的禁止令,起到了遏制犯罪,保护生态的社会效果,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公共利益,依法打击破坏黄河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坚定决心。
案例四
某环保基金会诉山西某公司发供电分公司等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鼓励当事人采取经济高效、持续安全的“绿色修复”方式治理大气污染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14日,山西某公司发供电分公司被环保部门多次处罚。原告某环保基金会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从2016年3月1日至诉讼期间生态损害赔偿损失进行鉴定,经评估大气污染的生态恢复性费用为130.32万元。人民法院还查明,2015年山西某公司发供电分公司已经完成电厂的提标改造工程,2020年已投入600万余元进行了填沟造林工程。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山西某公司发供电分公司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某环保基金会关于停止污染、消除危险、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考虑到山西某公司发供电分公司已投入数百万元用于造林工程,尽到了部分替代性修复责任,遂酌情判令山西某公司发供电分公司承担服务功能损失及大气环境治理费用3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超标排放导致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鉴于大气污染的流动性,人民法院在确定企业的赔偿金额时,结合鉴定结论,充分考虑企业已采取补植复绿、提标改造、绿色生产等措施,合理确定赔偿金额,以鼓励企业采取多种“绿色修复”措施,形成经济高效、持续安全的大气污染治理方式。
案例五
某市生态环境局诉某能源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通过环境资源审判促进生态保护和环境修复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某能源有限公司非法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某市政府委托生态环境局提起诉讼。审理中鉴定机构建议替代修复方案的虚拟治理成本共计715.483万元。鉴于某能源有限公司已停业多年,为帮助其全面履行环境修复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出具承诺函,愿帮助该公司筹措资金并按时按量保质完成修复工作。经各方协商,某能源有限公司提交了《以植树代偿具体实施方案》及附件。负责造林绿化的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对某能源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实施方案的具体过程全程监督、检查。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某能源有限公司提交的《以植树代偿具体实施方案》及附件具体规定了植树代偿的种植主体、种植地址、苗木种类、资金来源、后续养护、成活率要求及监督主体等,具有可操作性,其预算总价亦超过了案涉生态环境损失,基于环境资源案件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判令该公司按照实施方案及其附件履行植树代偿义务,完成后由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如某能源有限公司不能按规定完成植树代偿义务,则需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715.48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其一,由企业履行植树代偿义务,对受损环境进行修复,最大限度实现生态环境的恢复。其二,在企业因经济能力难以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情况下,尽可能拓宽修复资金来源,引导和督促其他责任主体先行承担相应费用。其三,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机制,引导多方责任主体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本案中,某能源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主动全面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积极承担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人民法院通过上述举措,确保在依法裁判的同时,注重生态环境的修复,真正实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从案件审理到环境治理的实质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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