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8月21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山西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近年来,山西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审判自觉,能动履职,提质增效,创优争先,环境资源审判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第二个“全国生态日”之际,山西高院发布8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这8起案例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治理、文化遗产保护等多个领域,涵盖民事、刑事、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案件类型,彰显环境资源审判新理念新举措新发展新特点,充分体现了山西法院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用心用力用情守护良好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民生福祉的坚定决心和有力举措。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山西法院将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奋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美丽山西、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

案例一
景某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创新修复方式实现生态价值最大保护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景某某与尚某某为捕杀野生动物麝获取麝香牟利,从网上购买作案工具,多次进入某景区踩点并架设电网。
  同年3月8日,景某某与尚某某发现电网附近有两头麝的尸体,捡拾麝香后将尸体遗弃离开。
  经鉴定,涉案动物为林麝,每只基准价为3000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案涉林麝整体价值为6万元。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景某某、尚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景某某、尚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购买价值6万元的野生动物保护、救治设备、器材,交由山西古城国家湿地公园(山西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用于对辖区内野生动物的救治、候鸟的观测及监测。
【典型意义】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林麝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非法狩猎行为不仅导致野生林麝种群下降,影响了其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物质循环等功能的发挥,也破坏了生态环境多样性,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以司法手段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坚定决心,彰显了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
  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守正创新,通过判决被告人以购买救治野生动物设备、器材的方式代替传统修复方式,直接用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生态环境替代性补偿的目的,有助于生物多样性发展,确保重要生态系统、生物物种资源得到最大保护。

案例二
某环保协会诉山西某煤化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人民法院引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对专业问题提供意见

【基本案情】
  某环保协会根据某市生态环境局对山西某煤化公司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承担环境修复责任。人民法院引入4名具有专门知识背景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本案审理期间,司法鉴定部门以“提供的材料不充分、不完整,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为由终止鉴定工作。人民陪审员发挥专业优势,从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角度,论证环境污染构成要件,发表专业性意见。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根据该市生态环境局复函,证实山西某煤化公司污染行为已整改完毕,并且污染物排放数据处于达标状态。结合《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等规定中对于“环境损害”的界定标准来综合判定,如果对环境的不利改变微小,或者损害无法以现有的科技认知水平进行评估,则不能认定对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某环保协会所举证据,未达到对当地环境造成整体性能严重退化或使某种实体服务功能丧失的证明标准,不足以证实山西某煤化公司的违法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亦无法证明该违法行为具体造成了何种环境服务功能丧失,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是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认定该行为是否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应结合行为对当地环境影响的程度综合考虑。
  本案审理中,人民法院引入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环境测绘、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生态环境修复等领域的4名具备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全面参与案件审理,提供专业意见,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监督司法、见证司法的积极作用,实现了人民陪审员公众认知、专业背景与法官法律思维的优势互补,提升了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 (下转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