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7月24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3]

市民“建言献策”阳泉市启动法规修订程序

  “我收到了阳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我建议对《阳泉市殡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审查的复函,目前,阳泉市民政局已启动对《办法》的修订程序。”近日,阳泉市民史克勤告诉《智慧生活报》记者。
  阳泉市人大在《复函》中感谢史克勤对阳泉市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关注。并称:2024年1月11日,收悉你对《阳泉市殡葬管理办法》(阳政发〔20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改或者废除的审查建议,2月22日,收到该审查建议的补充。对此,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高度重视,自1月23日起,先后组织专门人员赴市民政局调研《办法》制定过程和实施运行的基本情况,赴市档案馆调阅相关资料,与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多次沟通、反复研判,经过认真研究讨论,常委会办公室向市政府办公室发函提出修订建议,目前市民政局已启动对《办法》的修订程序。同时,《阳泉市殡葬管理条例》已列入阳泉市十六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
  《阳泉市殡葬管理办法》究竟存在哪些问题?阳泉市人大缘何对一位普通公民的建议给予高度重视,并采纳其建议启动对《办法》的修订程序?
  史克勤表示,《办法》是阳泉市人民政府2002年11月20日发布施行的。随着党中央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入实施,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审视,不难发现该办法存在有悖于上位法的问题,亟待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希望阳泉市人大建议市政府修订该《办法》。
  史克勤认为,《办法》第六条:本市实行火化的区域和对象为:凡生前为城镇户口的居民、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不论生前是否分散居住,故后一律实行火化……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土葬改革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可以实行土葬。”
  同时,《办法》是一个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应当家喻户晓、人民群众去遵守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即实施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公布和宣传贯彻。但是,该《办法》从研究制定到“印发”,从未向社会征求过意见,也未经过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此外,《阳泉市地方立法条例》(2024年6月11日修改)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行制定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未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该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自然失效。”《办法》于2002年开始施行,始终没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阳泉市地方立法条例》,《办法》自2004年11月份后就“自然失效”了。
  另外,《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火化的遗体不火化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组织人员强制火化,一切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强制火化后,原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其家属不得享受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和困难补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人社部发〔2021〕18号)
  以上上位法律和法规只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并未加设任何限制条件。而且,包括中共中央《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山西省委《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在内,至今无任何法律、法规将“参保人员”去世后是否火葬与“遗属待遇”挂钩。而《办法》规定了上述“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显然,《办法》上述规定属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之情形。 记者 田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