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7月03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省高院发布10起涉毒品和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典型案例

  山西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山西省委禁毒决策部署,依法能动履职,坚持从严惩处,加强沟通协作,推动源头治理,不断提高禁毒综合治理效能,各方面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在第37个“6·26”国际禁毒日之际,山西高院发布10个涉毒品和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典型案例,包括源头性制毒、零包贩卖、代购蹭吸、向未成年人贩毒、涉毒洗钱等犯罪,侧重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表明严惩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的鲜明态度,彰显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分子的一贯立场,释放了涉“毒”必严、涉“瘾”必惩、涉“未”
  必重的强烈信号,进一步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
案 例一
闫某忠等人制造毒品案
——依法严惩源头性毒品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被告人闫某忠伙同徐某云、余谋华(均已判刑)等人,预谋在闫某忠废弃的院内制造毒品。同年9月,徐某云携带闫某忠提供的毒资购买麻黄草,与余谋华等人制成甲基苯丙胺后交给闫某忠。2019年3月28日,公安机关抓获闫某忠,从其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264.09克,并从房间内查获用量杯盛装的液体约8000毫升,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35.5%。公安机关还查获麻黄草、制毒工具、辅料等。同日,公安机关陆续抓获其他同案犯。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忠非法制造甲基苯丙胺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闫某忠结伙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且系累犯、毒品再犯,人身危险性大,主观恶性深,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以被告人闫某忠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同案犯也受到相应刑罚制裁。罪犯闫某忠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制造毒品历来是我国禁毒斗争的打击重点,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方针,将制造毒品犯罪的首要分子作为重点,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制造甲基苯丙胺源头性犯罪。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滥用后危害很大,直接损伤中枢神经,造成不可逆的精神障碍。被告人闫某忠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制造毒品,纠集人员,提供场地、资金、制毒辅料并负责成品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被告人闫某忠判处死刑,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团伙中罪责最为严重的犯罪分子,以及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厉惩处,有效阻止毒品犯罪外扩,充分发挥了刑罚的震慑功能。
案 例二
卢某昌等人贩卖毒品案
——从严惩处零包贩卖毒品犯罪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人卢某昌多次从詹某(已判刑)、王某(已判刑)、郭某(已判刑)处购买毒品粗制海洛因(俗称“黄皮”)58.87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樊某军等14人,累计贩卖426次。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昌为牟利,明知是海洛因成分毒品而向多人贩卖58.87克,累计达426次,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卢某昌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以被告人卢某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1万元。
【典型意义】
  零包贩毒是指毒贩通过层层交易,将毒品化整为零,以分散包装的方式零售给吸毒人员,每包毒品的重量一般为几克甚至不到一克,以“包”为单位直接销售给吸毒人员,是毒品流通的末端环节,连接毒品供应和毒品消费,具有隐蔽性高、流动性快的特点,危害性极大,应予从严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卢某昌向多人贩卖海洛因毒品,累计高达426次,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深,依法应对其从严惩处。
案 例三
王某强走私毒品案
——依法惩处新型毒品犯罪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被告人王某强明知“听话水”具有致幻功能,属于违禁药物,仍通过网络从境外购买“听话水”一瓶。同年9月8日,王某强签收该包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伪包装为“按摩精油萃取精华”的疑似毒品液体15ml。经鉴定,疑似毒品中检出γ-羟基丁酸(简称GHB)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强明知具有迷幻作用的“听话水”属于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仍从境外通过寄递方式购买含有γ-羟基丁酸成分的毒品,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据此,以被告人王某强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典型意义】
  “听话水”是以第三代毒品为主要原料的软性毒品,其成分为γ-羟基丁酸,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对人类中枢神经系统有强烈作用,服用后对身体会造成损伤,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属于合成毒品。“听话水”因无色无味并会导致暂时性记忆丧失,一些不法分子将“听话水”等迷药添加在饮料、酒水中诱骗他人喝下,受害人因迷药作用而失去意识、丧失反抗能力,继而实施盗窃、强奸等犯罪,给社会造成极大安全隐患。通过依法严惩,有效遏制该类毒品犯罪发生。
案 例四
闫某某走私贩卖毒品和传授犯罪方法案
——打击“三唑仑”迷药犯罪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至6月,被告人闫某某明知三唑仑(俗称“迷药”或“迷魂药”)为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从境外购买,并在国内向4人多次出售,以快递邮寄方式寄出,非法获利2230元。同时,被告人闫某某在QQ聊天软件上向多人传授三唑仑致人昏迷的方法。同年6月18日,公安机关将正在收取快递的闫某某抓获,从其签收的包裹中查获20粒三唑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多次走私、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闫某某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据此,以被告人闫某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
  三唑仑是一种镇静安眠药物,属于国家管控第一类精神药品,具有成瘾性,长期服用易产生身体和心理依赖,大剂量服用可使人失去意识。由于三唑仑会导致暂时性记忆缺失,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其他恶性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本案根据闫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此类犯罪的严正立场。同时,提醒广大公众在社交环境中要注重个人安全,谨慎交友,慎用他人提供的饮料和食物,提高对潜在危险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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