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7月01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6]

房产赠出被转手出售老人还能要回房子吗?

  一位年近七旬的老太太,将名下房产转让给女儿,并签订了《承诺书》以及《赠与合同》,事先与女儿约定了“居住权”。其间,二人产生矛盾,女儿要将房子卖掉。这位母亲的权益该如何保障?房子还要得回来吗?
  家住北京市房山区的张老太太年近七旬,有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家里只有一个女儿。
  2021年2月,张老太太与女儿秦某签订了一份《承诺书》,写明:母亲张某自愿将自己名下的案涉房屋,以无偿赠与的方式赠送给女儿秦某,但保留自己有生之年在此赠与住房内永久性居住的权利。女儿秦某也郑重进行了承诺。《承诺书》最后,母女俩人和两名见证人均签名并按了手印。随后,张某与女儿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未办理居住权登记。
  签订《承诺书》及《赠与合同》后不久,母女之间产生矛盾——母亲张某找了一个后老伴,女儿秦某觉得后老伴左右了母亲的意志,于是因为这个事跟母亲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和隔阂。
  房子过户两个月后,母亲张某发现,女儿秦某背着她将房子卖掉,并通过房产中介与买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为了阻止房子被卖,母亲张某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房子进行异议登记,最终女儿秦某未能与买房人办理网签和房产过户手续。
  张某觉得,这套唯一的房子一旦被卖,自己的养老就彻底失去了保障,于是把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房产《赠与合同》。
  张某主张自己当初同意将房子赠与女儿是附义务的赠与,女儿需要履行赡养义务并保障自己在案涉房屋永久居住的权益。女儿未对自己履行赡养义务且过户后很快将案涉房屋出售,违反了双方的约定。
  北京房山法院受理该案并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北京二中院组织审判业务专家审理该案,法庭上对于为何要背弃承诺将房子卖掉,女儿秦某做了解释,也给自己母亲写了一份检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对案涉房屋的赠与应系附义务的赠与,根据《承诺书》的约定,所附义务为女儿秦某对母亲张某尽到赡养义务,并确保其对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益。而女儿秦某在接受案涉房屋赠与及办理过户后不久,即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案涉房屋,构成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最后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女儿秦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协助母亲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母亲名下。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履行。
  本案判决撤销房屋《赠与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两个,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审判人员介绍,在张某与女儿签订的合同里约定了相应居住权的义务,由于受赠人没履行居住权义务,按《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
温馨提示
  父母和子女对簿公堂毕竟伤害感情,要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法官建议老年人,把房产赠与子女时,最好签署一份书面的赠与协议,把对房屋的居住权、子女对自己的赡养义务等重要事项都写进去,并且要对房屋的居住权进行登记,保障自己老有所居。
据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