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6月12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9]

执行阶段大肆变卖财产以拒执罪判刑

  本报讯 (通讯员 车婷玉) 近日,泽州法院成功审结一起涉拒执案件,当事人因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判刑,切实彰显了司法权威,维护了法律尊严。
  泽州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侯某应偿还宋某、闫某、卫某借款共计914000元。
  被告人侯某在明知自己负有偿还借款义务的情况下,于2021年8月转让了其在沁水县某有限公司72万元的股权;于2021年10月将自己位于某小区房产卖出,并在接收到卖房款后全部转于他人。
  宋某、闫某、卫某于2022年7月5日向泽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同日立案后,向侯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于2022年7月冻结了其银行存款和住房公积金等账户;2022年9月,对侯某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法院将被告人侯某的银行账户冻结后,被告人为了规避法院执行,2022年8月要求其工作单位沁水县某有限公司以现金形式向其发放工资。
  2022年9月28日,泽州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8月30日,泽州法院以侯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泽州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泽州县公安局以移送材料不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未予立案。
  2024年2月21日,自诉人宋某、闫某、卫某向泽州法院提起自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大量财产,致使裁定无法执行、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侯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自诉人的控诉成立。2024年5月30日,泽州法院根据被执行人侯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法对其定罪处罚,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被告人侯某无视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不仅未能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报告个人财产状况,还在法院裁定生效后采取转移和隐匿财产的手段逃避执行,直接导致生效裁定无法执行、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藐视法律,挑战司法权威,损害社会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