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6月05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7]
省高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典型事例

一体保护 延伸审判全方位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上接06版)
事例 一
激活监护制度 守护孩子成长
□事件回放
  小慧(化名)1岁时,父母离婚,约定小慧由父亲抚养。但小慧实际一直随其祖父生活,直至小慧10岁时祖父病逝。小慧父亲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其母亲离家多年,对小慧不管不顾。
  2023年3月,共青团祁县县委了解到这一情况及小慧不愿意随母亲生活的意愿后,组织民政局、教育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后祁县民政局向祁县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撤销小慧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祁县民政局为监护人。
□司法措施
  祁县法院受理后,赴民政、教育、学校、村镇了解小慧的生活、学习和事实监护等情况,发现小慧因家庭教育缺失,养成了很多不良习惯。审理中,祁县法院征求了被监护人小慧的意愿,以及小慧父亲、母亲的意见。祁县法院根据调查情况认定,小慧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长期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小慧处于监护困境状态,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作出判决,撤销小慧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由祁县民政局担任小慧的监护人。
  判决生效后,小慧被祁县民政局妥善安置在晋中市儿童福利院生活学习。祁县法院与晋中市儿童福利院建立了常态化联系机制,持续对小慧进行跟踪回访,关爱其健康成长。
  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能够有效避免被监护人出现监护“真空”的困境,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强后盾。本案是多部门联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例,激活了民法典监护制度的规定,为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依法履行未成年人国家监护职责提供了范本。
□释法明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事例 二
家事调查解心结 判后回访暖民心
□事件回放
  小龙(化名,5岁)和小丽(化名,4岁)的父母离婚时,约定兄妹均由父亲抚养。后母亲因不能顺利行使探望权,起诉要求抚养两个孩子,一审法院判决两个孩子分别由父母各自抚养一个。父亲不服,提起上诉。
  临汾中院审理时,启动家事调查程序,深入学校、村镇对孩子和父母的情况进行走访调查,了解到两个孩子长期共同生活、学习,情感依赖强。而且,孩子父亲具备较好的经济条件并愿意承担全部抚养费,但其平时在外工作,只有节假日可以回家;孩子母亲从事育儿工作,且邻近学校,方便接送和照顾孩子,孩子姥姥也愿意协助照看。
□司法措施
  承办法官以给孩子提供更加全面和均衡的成长环境,最大限度减轻父母离异对孩子心理造成的创伤为出发点,多次组织调解,最终孩子父母达成一致意见:父亲直接抚养两个孩子并自愿负担抚养费;上学期间由母亲照顾两个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周六日、寒暑假、节假日跟随父亲生活。该案调解半年后,承办法官对两个孩子的思想动态和生活现状进行实地回访,经了解,孩子并没有因父母离异产生任何负面情绪和影响,与父母双方及家人相处融洽,生活、学习的状态都有一定改观和进步。
  临汾中院创新审判理念,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家事纠纷最优解的价值取向,选配了一批热爱家事和未成年人工作的法官,以家事调查、案件回访为基础,探索创新了“疗愈型”司法,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尽全力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
□释法明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事例 三
能动履职 合力帮助困境儿童
□事件回放
  2021年8月,11岁的小耿(化名)父母离婚,小耿一直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2022年4月,小耿的母亲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小耿同母异父的姐姐代母亲提起诉讼,请求由小耿的父亲来抚养小耿。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小耿随父亲生活,抚养费由父亲承担。小耿父亲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家访中了解到,小耿父亲于2010年在煤矿工作时受伤,被评定为四级伤残,仅能从事简单的劳动,平时跟随工地看大门,无固定住所,每月工资800元左右。小耿的母亲无法与人正常沟通,患病后失去工作,没有经济来源。2023年,小耿因家庭变故主动放弃学业。
□司法措施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主动联系教育、民政、妇联等部门研究解决办法。各部门高度重视,教育部门为小耿重新安排了学校,并由学校承担全部在校费用,还为小耿申请到补助;妇联部门将小耿的母亲列入帮扶救助对象,采取针对性帮扶措施;民政部门正在为小耿的父母办理低保等社会救济;在该校担任法治副校长的法官也对小耿给予了常态化的关怀和帮助。
  省高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注重就地办案、调查研究,通过家事调查、走访,了解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发现可能对未成年人带来不利影响的因素,适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帮教。本案中,对未成年人及其家人面临的困难,人民法院主动作为、能动履职,积极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支持,实现了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释法明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采取措施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下转0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