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5月29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男子拒付抚养费

  女儿起诉父亲给付十年的抚养费,父亲却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拒付,殊不知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情简介
  刘某与李某军于2013年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女儿李某由刘某抚养,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切费用由李某军负责。具体负担的金额,协议并未明确。
  离婚第一年,李某军两次探视并把女儿抚养费1000元给付刘某。同年,李某军再婚,婚后又生育一女。次年,刘某也与他人再婚。之后,刘某拒绝李某军探视女儿李某,李某军就把刘某电话拉黑,双方一直未联系,李某军也再未支付过抚养费。2021年,刘某联系李某军索要抚养费,李某军给刘某通过手机转账4000元左右。
  原告李某诉求被告李某军支付从 2013年 2月开始到2023年2月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121000元,以后继续按每月1000元支付,直到原告18周岁。
  被告李某军辩称,2013年2月至2020年2月的抚养费,因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拒绝支付。
■法院裁判
  法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原告对被告追索的抚养费涵盖之前未支付抚养费的时间段(2013年2月至2020年2月),对于该时间段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虽原告李某母亲自行承担,但也不妨碍被告李某军酌情予以补偿。即使原告李某母亲刘某有拒绝被告探视原告李某的行为,但该纠纷不能影响孩子的正常抚养。故临县法院对被告李某军的相关抗辩,不予采纳。对于2020年之后的抚养费数额确定问题,法官根据被告李某军以往支付抚养费的标准、原告李某上初中后抚养费需求进一步增加、父母实际能力及离婚协议等情况,予以了综合确定。
  综上,法官通过核心法律观点“追索抚养费,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对被告的相关抗辩不予采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该案件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的意义,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财产关系、方便证据搜集。基于衡量不同的保护利益,《民法典》第196条规定,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抚养义务为法定义务,基于亲子关系产生,自子女出生之日起,延续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除当事人死亡外,其他任何情形下均不能免除。该项请求权虽具有交付财产的内容,但首先体现为身份利益上的请求权,关涉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故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抚养费设立目的是为了督促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茁壮成长。 临县法院 张紫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