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5月24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B24]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关于原告刘荣霞与被告吴金虎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3年12月8日本院送达(2023)晋0106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理查明,自2022年6月7日起,被告吴金虎陆续在“山西景溪贸易公司全体职工微信群”、“景溪贸易公司职工群”中发布各种对原告刘荣霞的不当言论,审理过程中,被告吴金虎陈述对于其在微信群里所说的内容系其本人所述,但也是听别人说的,没有证据证明其所陈述的事实。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被告吴金虎在无证据证明原告刘荣霞存在侵害山西景溪贸易公司及员工利益的情况下,擅自在“山西景溪贸易公司全体职工微信群”、“景溪贸易公司职工群”发布内容中带有侮辱、诽谤原告名誉的文字,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金虎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刘荣霞名誉权的行为;二、被告吴金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山西景溪贸易公司全体职工微信群”、“景溪贸易公司职工群”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刘荣霞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原告的名誉,具体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太原晚报》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费用由被告支付;三、驳回原告刘荣霞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吴金虎未自动履行致歉义务,申请人刘荣霞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4)晋0106执499号。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