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提供银行卡“跑分” 但构成罪名不同
2024年第一季度,朔城区法院已受理涉“两卡”犯罪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19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18件。其中,被告人孟某为获取利益,明知陌生人需要银行卡用于 “跑分”,仍应陌生人要求提供银行卡给对方用于刷流水,将银行卡提供给陌生人后涉案入账流水246万余元,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另被告人张某为获取利益,将银行卡提供给“跑分”人员后应对方要求帮助对方通过柜台和ATM机取现后将涉案钱款39.9万元交给对方,其提供银行卡给陌生人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张某在提供银行卡为他人支付结算帮助的同时,应陌生人要求,应当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仍协助取现转移钱款,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其行为所构成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择一重罪处罚,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张某定罪处罚。
以上两个案件被告人同是提供银行卡“跑分”,但构成不同罪名。
实践中,应从主客观方面综合分析犯罪事实,准确认定“跑分”的行为性质。行为人明知他人涉嫌犯罪,其所经手的资金应系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用本人或收集来的银行卡为他人 “跑分”的,依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行为人明知他人涉嫌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用于 “跑分”的,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管何种罪名,出租、出借、出售“两卡”进行“跑分”活动构成刑事犯罪的,均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朔城区法院 赵青梅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