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5月08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1]

三部门协同 共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

省高院、省人社厅、省总工会联合发布“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据山西高院
上接10版

7
用人单位将职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张某某与山西某商贸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2011年11月,张某某受雇到山西某商贸公司鞋店工作,接受该公司业务安排与培训。2019年10月11日,在山西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安排下,张某某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为该鞋店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2020年6月17日,张某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期间,山西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向张某某发放此前工资,组织公司员工给张某某捐款。2021年1月5日,张某某出院,因伤重无法行动,只能遵医嘱在家静养康复。张某某因申请工伤认定未予受理,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山西某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某的请求。山西某商贸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分析认定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虽然张某某被登记为经营鞋店的个体工商户,但鞋店并非张某某投资,店内营业资金、人员培训、工资均由山西某商贸公司管理并发放,张某某亦接受山西某商贸公司的培训管理并领取工资,再结合事故发生后山西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给张某某发放之前的工资并组织员工进行捐款等事实,张某某与山西某商贸公司之间具有人身依附性及经济从属性,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情形,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8
用人单位无权扣留劳动者证件
  或收取劳动者财物
——梁某与中铁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梁某2007年7月入职中铁某公司,工作期间考取爆破工程师中级资格证,该证书由中铁某公司保管。2013年5月,中铁某公司以管理需要为由,向梁某收取经济风险抵押金30000元。后梁某离开中铁某公司的工作岗位,梁某与中铁某公司均认可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梁某要求中铁某公司归还爆破工程师中级资格证书和返还经济风险抵押金30000元,中铁某公司提出梁某应返还考取爆破工程师中级资格证的培训费2900元及奖励费3000元后才能返还资格证书,收取经济风险抵押金30000元并不违反相关规定。梁某申请劳动仲裁,提出中铁某公司归还爆破工程师中级资格证书、退还经济风险抵押金30000元等请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梁某的该两项请求,中铁某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中铁某公司以内部文件为依据收取梁某经济风险抵押金30000元,扣留梁某爆破工程师中级资格证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立即返还。中铁某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支付梁某考取爆破工程师中级资格证时的培训费2900元及奖励费3000元,对中铁某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9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
  还应履行相关法定义务
——徐某与某医院劳动争议案
  2009年9月,徐某与某医院签订《劳动合同书》,在某医院开始工作,医院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4月1日,某医院与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2022年2月9日,徐某向某医院提交《辞职信》。随后,经医院批准休年假后,2022年3月13日起徐某未再上班。2022年3月底,徐某打电话给某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提出已递交辞职信一个多月,希望能给其办理离职手续,某医院的法定代表人不予签字。徐某遂申请劳动仲裁,提出某医院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请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徐某的部分请求,双方均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徐某提前三十日以辞职信的方式通知了某医院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某医院作为用人单位应为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徐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0
用工主体被注销如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陈某与王某、李某工伤待遇损失赔偿案
  陈某系山西某汽车服务公司职工。陈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二级伤残。山西某汽车服务公司未给陈某缴纳工伤保险,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山西某汽车服务公司、王某、李某赔偿工伤待遇损失。仲裁期间,山西某汽车服务公司注销工商登记,王某、李某系山西某汽车服务公司的股东及清算组成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支持陈某的请求,陈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李某赔偿工伤待遇损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李某系山西某汽车服务公司的股东及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在明知公司职工陈某构成工伤已作出伤残鉴定的情形下,却未考虑其工伤待遇赔付问题,给工伤职工陈某的利益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
  应受到刑罚制裁
——赵某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赵某安雇佣王某等9人从事保洁、销售等工作,拖欠该9名务工人员工资共计54151元。某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多次通过短信、电话与赵某安联系,通知其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赵某安均未配合。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20年11月9日、2021年9月27日、2021年12月3日先后三次向赵某安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赵某安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经公安机关依法通知、传唤后,被告赵某安仍采取不接电话、不回短信、关机等方式拒不配合。2022年1月18日,公安机关对赵某安采取强制措施,2022年1月19日,赵某安妻子向王某等9人支付了54151元工资,9名务工人员出具书面谅解书。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赵某安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安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54151元,数额较大,经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赵某安在提起公诉前已将拖欠工资足额支付,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赵某安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12
  多部门联动保障劳动者拿到辛苦钱
——师某追索劳动报酬执行案
  师某因马某拖欠劳动报酬,起诉至人民法院,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给付协议,人民法院依据给付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并发生法律效力。截至2022年1月底,马某仅支付师某部分款项,剩余款项未再支付,师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后,未发现马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多种执行措施该案仍难以推进。省高院、省人社厅对该案联合督办,通过多方调查,查询到马某挂靠某公司,与山西某洗煤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洗煤公司尚欠付马某工程款。省高院与省人社厅当即协调属地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协助查询马某被欠付工程款情况。在省高院和省人社厅协调下,山西某洗煤公司从应付马某的工程款中直接支付了师某,该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