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4月29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6]

警惕“黄昏恋”变“黄昏骗”

  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的权益越来越受到关注。越来越多的孤寡老人想要寻求精神层面的共鸣与陪伴,使得老年人再婚现象越来越普遍。
  再婚夫妻期望拥有稳定、幸福的晚年生活,更希望得到双方子女的认可与支持,但在房屋、财产等现实问题和法律风险的阻碍下,老年人的婚恋自由权益时常无法完美实现。

  赵老太太是一位独居老人,退休金每月八千元,有两套房产,但与儿媳关系不睦,长期受到儿媳的冷落和排挤。某天,在老年朋友微信群里,有一位网名为“王老头”的男人主动与她聊天,一来二去,“王老头”有效地宽慰了赵老太太因儿媳不孝产生的郁闷。
  在“王老头”无微不至的关心和幽默风趣的话语中,赵老太太感受到了久违的温暖和关爱。
  经过进一步了解,“王老头”表示自己是国家机关退休干部,老伴去世多年一直孤身一人,现在不在乎另一半的家庭、收入、年龄,只想找个性格合适的人踏踏实实过好晚年生活。
  赵老太太十分信任“王老头”,就同意了对方所说的“年纪大了没必要登记结婚”的说法。赵老太太与儿子简单商量了一下便前往“王老头”家中同住,结束了独居生活。
  同居三个月后,有一天,“王老头”称要出远门与老友相聚,没想到,隔天房东就找上了门。
  房东告诉赵老太太,“王老头”实际姓马,是个外地人,三个月前与她签了一季度的租房合同,现在房子到期,赵老太太只能搬走或补缴房租。
  赵老太太试图用“王老头”给的工资卡支付房租却发现余额为0,另外存着自己几十年工资的银行卡也消失不见,赵老太太这才意识到不对,赶紧联系儿子前往派出所报案,却被告知没有对方具体的身份信息,“查无此人”的话该案件无法受理。
  一些中老年人认为,年纪大了没有必要登记结婚,不领证比较自由。但根据法律规定,未婚同居并不被法律认可,如果任何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根据《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如果只建立了同居关系而没有结婚登记,一方因另一方疾病而抛弃另一方,另一方也无法在法律上寻求帮助。
  在老年人再婚问题上,《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
  所以,老人再婚前,最好先明确哪些属于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哪些属于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也可以选择再婚前对各自的婚前财产进行约定,签订书面协议并办理公证,以避免婚后产生更多矛盾。

律师提示
  老年人婚姻自由是指老年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干涉和胁迫。这是老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公正和文明进步的体现。不过,在此提醒老年人,再婚时一定要做好以下几点——
  核查信息:对于陌生人的搭讪不要轻易上钩,老年人特别是空巢老年人在婚恋交友中一定要注意验证对方身份及婚姻状况,比如查看身份证、户口簿等。保护财产:不要轻易暴露财产,他人索要财物时马上提高警惕。即使借了钱,也一定要保存借条以及汇款记录等。签合同:“黄昏恋”不想登记结婚,可以通过签订《财产协议》等厘清同居前后财产情况,避免因财务不清导致矛盾。及时报警:一旦发现被骗,不要羞于提及,应及时收集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才能最大程度挽回损失。 刘小敏(山西春山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