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惹事配偶因监护不力须担责
■案情简介
张某某、郭某某夫妇二人居住于某小区601室,李某某居住于同小区602室,与张某某夫妇相邻而居。2021年8月11日1时许,张某某用扳手打碎李某某家的阳台玻璃,将汽油倒在事先准备好的床单上,用打火机在阳台点燃床单并放在木头板上,连同木头板从李某某家阳台扔进去,烧毁李某某房屋内家具等物品。2021年12月9日,价格监测和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李某某居住的案涉602室房屋因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51888元。2018年10月22日,张某某办理精神三级残疾证。2021年12月25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张某某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事发时,张某某的配偶郭某某未在场。事后,李某某认为张某某的配偶郭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引发诉讼。
■法院审理
郭某某陈述“2018年张某某办理了精神三级残疾证,2020年病情加重”,结合2021年12月25日出具的精神疾病鉴定意见,法院推定张某某事发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某因患精神分裂症而火烧李某某房屋,造成李某某房屋内家具等物品受损,其行为构成对李某某的侵权。
张某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郭某某作为其监护人,依法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郭某某在事发时并未在场,未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张某某造成了对李某某财产的损害,因此,郭某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财产损失151888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案件,通过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方面的重要性。监护人应加强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监管,对于精神疾病患者,家庭和社会都应给予足够的关注和照顾,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同时,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害,应依法追究监护人的侵权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广大民众关爱精神健康,尊重他人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社会。
忻府区法院 赵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