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招工为名 套取个人信息倒卖获利
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指控,2022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苏某通过他人得知将手机号及验证码等信息提供给他人使用可以获取利益。被告人吴某某、苏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手机号码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以兼职为名招募人员办理手机卡,并以新办理的手机套餐需三日生效为由,将已开办好的手机卡留至其二人处,以3元至260元不等价格销售给上线李某某,用于注册社交软件账号,共办理并出售手机号1562个,协助注册软件账号4745个,违法所得约113135元,上述账号关联电信诈骗6起,涉案金额264638.6元。
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提请法院依法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并判令三被告人在国家级媒体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杏花岭区法院副院长王剑担任本案审判长,会同两名审判员及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庭审过程中,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1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为维护公民信息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公益诉讼法定领域。当行为人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到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等权利,且危害不特定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依法审理后,行为人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亦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杏花岭区法院将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作用,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护。
杏花岭区法院田泽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