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采矿证 两人在废弃采石场“寻宝”
■案情简介
尖草坪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与太原市某单位签订合同,租赁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某村村北的废弃采石场。
2021年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冯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挖掘面积为698.07平方米的深坑,累计挖掘石灰岩矿9532.69吨,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4万元(包含2万元运费,2万元毛料)。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认定上述非法开采破坏石灰岩矿资源总价值为人民币17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冯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为共同犯罪。综合被告人李某某、冯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等情节,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尖草坪区法院汇丰法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