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3月27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拒不履行义务被拘留

  本报讯 申请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城法院根据已生效的 (2019)晋0522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为维护法律权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阳城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刘某拘留十五日。 阳城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