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3月20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2]

“两高”首次将“阴阳合同”明确为逃税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月18日发布,该司法解释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的手段明确列举。
  司法解释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司法解释同时列举了“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等其他逃税情形。
  最高法刑四庭庭长滕伟表示,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几起以“阴阳合同”逃税案件,影响极坏。司法解释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
  此外,司法解释提高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对伪造、非法出售、购买、虚开发票等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针对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多发的形势,司法解释明确列举了“假报出口”的8种表现形式,为司法机关从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提供了明确指引。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从宽处罚政策,规定已经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人能够积极补税挽损,被告单位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