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3月18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B18]
老人去世后留下价值千万元房产

多年无来往的继子为何也可继承遗产

  老丁过世后,留下了一套价值千万元的住宅。而在办理过户时,家人才发现老人还有一位23年未联系的继子……日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再审判决书,将原审判决中继子分割遗产房屋35%的份额调整为10%。
  老丁没有亲生儿女,2003年,按揭买下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2004年,他跟丧偶的伍女士领证结婚。伍女士婚后,带着女儿臧小姐一起住在老丁买的这套房子里。老丁生前曾有意将该房屋过户给臧小姐,有录音为证。
  2019年9月,老丁病逝。2020年夏天,臧小姐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变更住房产权时被告知老丁还有一个继子吉先生。臧小姐要把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需吉先生亲自到场。
  原来,1988年,老丁与案外人吉女士登记结婚,吉女士携其与前夫所生之子吉先生(曾更名为丁先生)与老丁共同生活。1996年,吉女士与老丁经法院调解离婚。此后,老丁与被告吉先生未曾往来。
  臧小姐联系到其前妻吉女士及儿子吉先生,却被告知不会帮忙过户房产。
  臧小姐最终决定起诉到法院,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完成产权变更。然而,判决结果却让她感到意外——房屋5%产权归伍女士所有,95%产权为老丁遗产,伍女士继承60%,吉先生继承35%。
  吉先生是否有权继承老丁的遗产?法院认为,老丁对吉先生形成抚养关系,成立拟制血亲,该拟制血亲原则上不能自然解除,在吉先生成年后,亦不受吉女士与老丁婚姻变动的影响。吉先生有权以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身份继承老丁的遗产。
  关于臧小姐的继承人资格,法院认为,伍女士与老丁结婚时,臧小姐已经成年,无需老丁抚养。因此,老丁和臧小姐之间并未成立拟制血亲关系。
  臧小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臧小姐重新委托律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3年6月3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法院表示,相关法律规定,继父母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互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故吉先生与老丁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吉先生对老丁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相关法律也规定,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吉先生自认知晓老丁患病但从未探望、照顾,故吉先生对老丁未尽必要的赡养义务。故再审法院结合案件情况调整为吉先生继承系争房屋10%产权份额,伍女士继承系争房屋85%产权份额。
温馨提示
  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决呢?这里有一个关键词——拟制血亲。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条件,从而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
  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如何才能成立拟制血亲关系?答案是,只有受其抚养教育才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不包括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法院认为,吉先生的母亲吉女士与老丁结婚后,吉先生与老丁长期共同生活,老丁对吉先生形成抚养关系,成立拟制血亲,该拟制血亲原则上不能自然解除,在吉先生成年后,亦不当然受吉女士与老丁婚姻变动的影响。
据《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