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3月15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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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风云一部跌宕起伏的“大片”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历程,就像一部精彩的“电影”,从《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俗称“老三包”)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每个阶段都有让人眼前一亮的“剧情”。今天,让我们一起坐进“时光影院”,看看这几十年来的“退货那些事儿”。

“老三包”给市场经济铺了第一层“红地毯”
  要问“老三包”是何时出台的,1986年就是里程碑。原国家经委、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八部门针对当时市场上销量日益增长的家用电器产品,联合颁布了《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
  那时候,“老三包”还是个“萌新”,市场经济也刚刚起步,消费者们其实还在摸索中前进。那时候的它,虽然有些“稚嫩”,但为消费者们提供了最基本的权益保障,就像给市场经济这个“大舞台”铺上了第一层“红地毯”。
  这一规定明确了家用电器的“三包”内容,即包修、包换、包退。“那时候,除了手电筒,家用电器都是新宠,谁也怕花大价钱买的电器坏了没地儿说理去。”76岁的市民王柏锁说,“老三包”出台后,老百姓购买家用电器就不用担心发生质量问题而无处维权了。一旦购买的家电出现故障,老百姓可以依据规定要求销售商进行维修、更换或退货,大大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那时起,家电厂家和销售企业为了在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纷纷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售后服务,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这样一来,市场上的家电产品整体质量得到了提升,消费者购买到的产品更加可靠、耐用,也促进了家电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那会儿的三包只是针对家用电器,我们也常常期待,什么时候商品都能三包就好了。没想到,这个愿望还真慢慢实现了。”73岁的市民陈林业笑称,自己是个有预见性的人。

“旧消法”让经营者也有了规定“台词”
  随着市场经济“剧情”的演进,1993年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闪亮登场(俗称“旧消法”),这时候的消费者们已经不再是维权路上的“小白”,他们开始有了更高的要求。“旧消法”不仅扩大了消费者的被保护范围,还明确了经营者的“台词”,让消费者有了更多的“底气”。
  “那个时候,买东西都要昂首挺胸。如果购买的商品有安全隐患,或者服务员的态度让你感到不满,都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我们具有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等。”62岁的陈志芳说,1995年,她在商场买了一辆自行车,没骑多久,脚镫子就掉了,返回去找到卖家,当下就换了一辆新的。
  过去,经营者的“台词”,完全靠即兴发挥。“旧消法”的出台,给经营者划定了红线、明确了经营行为准则。他们必须遵循诚信经营、保障质量、明码标价、履行合同、接受监督的原则,尊重消费者的权益,不得有欺诈、误导等不正当行为。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台词”实际上为经营者设定了在与消费者交往中的行为边界,确保了市场的公平和透明,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当经营者违反了这些“台词”时,消费者可以维权。因此,这些“台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新老“三包”换血经营者咖位上升
  随着剧情的发展,一个新的主角出现了,那就是1995年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联合公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俗称“新三包”)。“老三包”,那个曾经稳坐消费者权益保护宝座的“王者”悄然隐退,“新三包”则如璀璨的新星,为这部“电影”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它让消费者们有了更多的“话语权”,也让经营者们更加明白“诚信经营”的重要性。
  “‘新三包’用‘修理、更换、退货’取代了原先的‘包修、包换、包退’。”山西大学法学院教师杨文坤说,有人说换汤不换药,其实仔细想想,并不一样。因为“修理、更换、退货”无论对经营者来说还是对消费者来说,都是有条件的,而不再是只有消费者能行使权利,经营者只能被动“包”。其实,这是权利和义务观念在行政立法中的反映。
  “新三包”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的,其针对的商品目录也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实施的,第一批实行的只有18种商品。随着新事物不断出现,2001年《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俗称“手机三包”)以及《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俗称“电话三包”)出台,2002年《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俗称“电脑三包”)以及《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俗称“视听商品三包”)上线。
  在这场华丽的转身中,市场也迎来新的生机。曾经那些墨守成规、不思进取的企业,在“新三包”这面“照妖镜”下无处遁形。那些勇于创新、敢于挑战的企业则如凤凰涅槃,焕发新的生机,凭借出色的产品和服务,赢得消费者的青睐,成为市场的佼佼者。

有了电子商务“特效”“电影”走向圆满结局
  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加上电子商务的“特效”,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迎来新挑战。于是,2014年,我们的“守护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俗称“新消法”)迎来了华丽变身,在这个充满变革和机遇的时代,“新消法”犹如一把锋利的宝剑,在市场的丛林中为消费者保驾护航。
  “新消法”中,新增无理由退货(后悔权)、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担责等三项制度,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让消费者赞不绝口。
  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不过,商家心里有点苦。“这下,消费者可以随意退货,我们这些包邮的商家,就会损失邮费。”淘宝女装经营商家刘凯说,无奈之下,他们也会采取一些手段来规避退货,比如设置“拆封即失效”等限制条款。
  2018年后,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电商平台不得设置“拆封即失效”等限制条款,同时规定电商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退货流程,确保消费者的退货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它们的出台,如同一位“导演”,巧妙地平衡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让“电影”向更加精彩的方向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历程就像一部跌宕起伏的“大片”,每个阶段都有让人热血沸腾的“剧情”。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我们应该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权益保障,让这部“电影”继续演绎。 记者 乔静涛

  1986年,我国出台了《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俗称“老三包”)
  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俗称“旧消法”)出台
  1995年,我国公布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俗称“新三包”)
  2001年,《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出台
  2002年,《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出台
  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俗称“新消法”)发布
  2017年,我国出台《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施行2021年,《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公布